为了加强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研究、指导、督促和检查,健全与完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督导组的组成
1.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对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2.研究生学院为督导组的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安排督导组的具体工作。
3.督导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副组长1名。
第二条督导组成员聘任条件
1.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指导经验,身体健康。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督导组成员聘任办法
1.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学院遴选,学校聘任,颁发聘书和工作证,聘期为三年,每月由学校发给补贴费。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四条督导组成员工作职责
1.受研究生学院的委托,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协助研究生学院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则,审查各院、系制定的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3.承担或参与研究生学院的有关评审及跟踪工作(比如精品课程、教学用书、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优秀硕士论文、创新工程及重点学科等)。
4.对研究生的培养环节(比如课程教学、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科研能力训练、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导师指导情况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收集和反馈有关信息。
5.召开教学督导会议,汇集、分析学位工作、教学工作及管理工作信息,并向研究生学院和学校提交督导报告。
第五条督导方式
1.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学位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及研究生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
2.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信息。
3.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和课程建设情况。
4.定期召开督导例会,将督导组成员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研究生教学督导简报。
第六条督导内容
督导组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监督和指导机构,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督导组成员在学校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通过随堂听课、师生座谈、组织专项检查、查阅教学资料等方式,协助研究生学院督导教学过程、指导与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检查培养环节及沟通师生与研究生学院的联系等。其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 教学督导
1.课程管理:主要了解各培养单位每学期初制订的课程安排(课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随意调课现象,每学期抽查每个培养单位不少于2次。
2.课堂纪律: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每学期抽查每个专业不少于2次。
3.教师的教学态度:主要考察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责任心如何、备课是否认真、授课时的精神状态如何、行为举止能否做到为人师表。抽查授课教师的教学日历、教案、课件等教学材料,督促教师认真备课。
4.教学内容: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的评价,如课程的类型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来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加入本学科领域最新科研成果,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检查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落实情况,每学期抽查每个专业不少于2次。
5.教学方法:主要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够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他们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的理解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堂上是否能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
6.教学效果:通过听课以及召开任课教师座谈会、研究生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每学期召开座谈会不少于2次。
7.课程考核:在每学期末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课程考核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考场纪律是否严格,试卷或论文成绩评定是否公平、公正,成绩结果是否按时提交等等,抽查试卷,对试卷出题和批改质量进行评估。
(二) 学位质量监督
1.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检查各培养单位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社会调查、开题报告、学术报告、论文阶段性进展等环节。
2.学位论文答辩:检查各培养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论文评阅和审核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含艺术类的毕业作品展示),答辩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则。
(三) 培养档案资料监督
检查各培养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培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
(四) 决策咨询
不定期召开督导组例会,及时掌握研究生培养和教学的情况,分析问题,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
(五) 教学制度监督
检查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
(六)研究生教育监督与评价
对研究生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进行督查,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参与优秀导师的评选。
(七) 其他
参与校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督导要求
1.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订督导计划。
2.督导组成员应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学校有关教学文件,开展督导工作。
3.督导组成员每次听课应填写《听课记录表》,对听课对象的教学质量作出综合评价;督导组组长收集《听课记录表》,撰写听课总结并存档。
4. 每学期末,对督导组成员的工作由研究生学院根据督导职责进行考核,并向主管校长提交考核报告。
第八条督导保障
1.教学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汇总督导组成员提交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安排下一阶段工作。督导组成员应按工作任务和重点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2.教学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比如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研究生教学和办公场所听课、查阅教案、调阅教材、考试试卷、论文开题报告、论文答辩材料等有关资料档案,学校各单位领导、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干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确保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3.督导组成员在每次检查督导工作之后应认真填写《研究生教学督导记录表》,除一般评价外,要重点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导组成员可把意见提交研究生学院,也可当面告诉课任老师或直接转达有关院、系领导。
4.督导组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小结,写出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生学院每学期期末召开一次督导工作总结会,分析总结本学期督导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工作的措施,提出进一步搞好督导工作的办法。
5.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督导组成员补贴费和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
第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教学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