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校办发〔2006〕18号 发文单位:学生处 发文时间:2006年5月9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延安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民奖学金评选条例》下发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实施。
附件:延安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民奖学金评选条例
二○○六年五月九日
延安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民奖学金评选条例
为了鼓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健康成才,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并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建立,特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05级(含05级)以后的各届普通本专科学生(05级以前各届学生继续适用原条例)。
二、评选时间、比例及金额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人民奖学金每年10月份进行评选。三好学生,按各院系参评学生总数的8%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各院系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5%评定,校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按校学生会干部总数的5%评定;人民奖学金共设三个等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为本专业学生人数的5%、15%、30%。 一等奖学金奖金1500元,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奖金500元。同时设立单项奖学金,奖金2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 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前40%名范围内。
2、学习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勤奋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各科成绩没有补考,学习名次(包括体育成绩)在本班前30%名范围内。
3、身体好。身体健康,能坚持上早操,并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体育活动。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同三好学生条件(1)、(2)、(3)条。
2、工作成绩突出。对自己所担负的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善于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能以身作则,任劳任怨,工作成效显著。
(三)人民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第一条第三条的基础上,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名次在本班前10%名范围内,各科成绩没有补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名次在本班前30%名范围内。班级学习名次后30%、综合考评后20%的学生不得评选三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应获得一至二等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获得者是指在学习、体育、文艺、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成绩,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某项比赛、竞赛、考试等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的同学。获得人民奖学金者不再享受单项奖学金。
四、评选要求
1、各学院要在评选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使评奖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并对获奖同学进行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
2.获得奖学金的同学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如在获奖后不求上进,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收回证书和奖学金,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表彰与奖励
1、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填写先进事迹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证书及奖学金,予以表彰。
六、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条例从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