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6〕4号 发文单位:人事处 发文时间:2006年1月5日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延大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离岗人员的返聘工作,从2006年开始进行。鉴于我校已实行全员聘任,此项工作与在职人员同时进行。具体时间为3月1日至21日,其返聘岗位的津贴从元月起计算。
二、凡要求接受返聘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送交原在单位,由单位汇总报人事处。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06年1月9日至11日,过期不再受理。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者;
3、干扰学校工作秩序者;
4、组织或参与5人以上集体走访者;
四、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1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