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校办发〔2006〕24号 发文单位:教务处 发文时间:2006年6月1日
各教学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了激励广大青年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推动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学校决定从今年开始开展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活动,现将首届比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
主任:高延龙
副主任:胡俊生
成员:熊道统齐广才薛美玲
2、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评审委员会(评委会)
主任:高延龙
文科组组长:胡俊生;成员7—9人
理科组组长:齐广才;成员7—9人
3、各教学单位分别成立讲课比赛评审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及有关专家组成。组长由教学院长(主任)担任。请各学院将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送组委会办公室。
二、参赛对象
1、我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1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2、积极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近两年来未发生教学事故。
三、推荐名额(见附表)
四、时间安排
1、预赛阶段:6月1日-6月20日。期中教学检查时此项工作已经布置,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进展,严格按照《延安大学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七至十条组织安排。凡未组织预赛的单位,不能推荐教师直接参加校级决赛。
2、决赛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分文理两个组同时进行,各参赛选手提前做好讲课比赛准备工作,推荐单位应全力支持,提供条件保障。
3、公示阶段:7月1日-7月7日。全校范围公示比赛结果,征求意见。7月10日报学校审定。
4、宣传表彰阶段:9月1日-9月10日。
五、奖项设置
本次比赛设个人特等奖4名,一等奖6名,二等奖10名,优秀奖若干名,优秀组织奖2个。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奖励标准为:特等奖2000元/人,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优秀组织奖1000元/单位。
附件:(点击标题下载)
1、延安大学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实施办法(后附)
2、延安大学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报名表(点击标题下载)
3、延安大学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评分表(点击标题下载)
4、延安大学首届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推荐名额分配表(点击标题下载)
5、延安大学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规则(点击标题下载)
延安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延安大学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最基本形式,是体现教师教学水平的最基本途径。青年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的生力军,是学校事业发展的中坚。为了激励广大青年教师积极投入教学,不断革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每两年举办一次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讲课比赛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联合举办。学校成立“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研究决定比赛活动中的有关事宜,组织讲课比赛活动,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科。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组成“讲课比赛评委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分别成立讲课比赛评审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及有关同行专家组成。组长由教学院长(主任)担任。
第三章 参赛条件
第四条 我校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第五条积极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近两年来未发生教学事故。
第六条 参加过讲课比赛的教师无论获奖与否,均可再次参赛。再次参赛的课程原则上应与上次不同。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七条 符合参赛条件的教师,本人自愿向教研室提出申请,教研室根据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日常教学质量跟踪情况,向所在教学单位推荐。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评审小组审核、认定申请人参赛资格,组织预赛。预赛一般安排在正常的课堂教学中进行,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凡未组织预赛的单位,不能推荐教师直接参加校级决赛。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将预赛结果(包括参赛人数、本单位预赛获奖教师名单等)报组委会,同时按本单位青年教师总数7%的比例,择优推荐参加学校决赛的人选。
第十条 被推荐参加校级决赛的教师,填写“延安大学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报名表”,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有关预赛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决赛采用公开讲课的办法,参赛教师讲课50分钟,授课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自选,通过抽签决定比赛顺序。评委根据比赛评分指标当堂打分,计算出决赛成绩和名次。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预赛一般安排在比赛年的4-5月份进行,决赛在6月份进行,表彰奖励在当年的教师节进行。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讲课比赛设个人特等奖4-5名、一等奖6-8名、二等奖10-12名及优秀奖若干名,集体设优秀组织奖2-3个。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奖励标准为:特等奖2000元/人,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优秀组织奖1000元/单位。
第十五条 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可申请免去教学质量考核环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