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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05月17日  

 

发文字号:延大发〔2006〕25号 发文单位:研究生处   发文时间:2006年5月17日

 


各学院、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延安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延安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延安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工程规划》(延大校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设立延安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管理人员开展研究生创新教育研究。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执行。

二、创新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项目:

      1、研究生创新教育理论研究资助项目。

      2、研究生优秀论文资助项目。

      3、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访学资助项目。

      4、研究生精品课程、优秀教材资助项目。

      5、其它与研究生创新教育有关的项目。

三、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申报

第五条 基金项目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申报对象主要为我校在读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管理人员,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考虑。

      2、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若以项目组名义申报,申请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3、申请资助项目若未结项,不得参与下一个项目的申请。

四、评审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 创新基金采用本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创新基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一学期(11-12月)组织一次,研究生处将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基金资助评审标准将根据项目类别另行制定具体细则。

五、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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