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6〕14 号 发文单位:人事处 发文时间:2006年3月31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延安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延安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保证人才数量和质量,规范选人制度。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是学校补充人员的重要途径之一,今后学校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复转军人、引进高级人才安置家属以外,均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在校行政领导下,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由人事处、监察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 公开招聘在人事处确定的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
第二章 公开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公开招聘的范围:学校补充各类岗位所需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可放宽到40周岁,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可放宽到50周岁。
5、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进行考试,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1、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百万工程”人选、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2、取得国家承认博士学位的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程序
第八条 编制招聘计划。各学院、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人计划,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按照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岗位空缺及需求情况,编制招聘计划,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增人计划按教育厅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九条 发布招聘公告。人事处确定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后,通过学校和教育厅网站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和招考简章。
第十条 受理应聘人报名申请。人事处组织报名,并负责资格审查。应届毕业生的推荐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筛选。
第十一条 组织考试和考核。
(一)应届毕业生采取试讲和专家提问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试讲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专家组成员。
(二)其他应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紧缺专业引进急需人才除外。
1、笔试内容为岗位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计算机操作技术和外语为主要测试科目。笔试统一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2、面试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之后进行。根据岗位需要,面试可采取试讲、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面试考官一般应由5至7人组成。
3、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第十二条 体检。拟聘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若出现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 确定受聘人员。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情况,由人事处提出受聘人员的书面意见,报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至15日,无影响聘用问题后,经教育厅同意,发给《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十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由人事处负责与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性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聘政策,严格办事程序,自觉遵守纪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 参与公开招聘考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二十条 要严格招聘工作的考试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和保密措施。对在考试工作中有泄题漏题或其他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经费由人事处向学校申请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