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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7日  

发文字号:延大校办发〔2005〕14号 主办单位:校长办公室 发文时间:7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位证书管理工作和改进学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陕西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修订并印发《延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延安大学士学位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规范证书的审核授予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位证书管理工作和改进学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陕西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和授予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严把质量关的重要环节。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规范管理,严防疏漏。

二、学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的管理部门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审核、证书打印、发放等具体事务。

三、证书从省学位办领取后由教务处指派专人负责,证书内芯的使用情况须造册登记,并按年度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四、证书领回后须经主管领导清点无误后,存放保险柜,以防失窃。

五、证书打印时办公室实行封闭,严禁与本工作无关人员进入。打印完毕后,立即清理证书,连同打印废证造册登记,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再办理盖印等工作。

六、如学生信息打印错误,需更换证书时,先由所在学院审核确认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信息有误证书必须收回,并造册登记,按作废证书报省学位办备案。

七、证书发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须委派专人按照规定时间集体办理。领证时必须当面点清,签字确认。

八、证书的征订和授予情况报告按省学位办规定和要求办理。

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对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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