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5〕6号 主办单位:人事处 发文时间:2005年3月8日
关于二OO五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教师办[200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包括:符合首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但因种种原因未参加首次认定的教学人员;200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附属医院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拟聘任教的临床教学人员,方可认定教师资格。对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现在又申请认定其他学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暂不认定。
二、申请要求
凡符合《延安大学〈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意见》(延大发[2001]15号)规定的认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其中,1955年1月1日前出生者,免予普通话测试;学校拟聘任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务人员,免予普通话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文革”期间入学的“三年制”学员视同具备学历;
三、组织领导
我校的教师是资格认定工作,仍在原延安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法定条件程序进行;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研究决定教师认定过程中的各种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同时由延安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四个专家工作小组),负责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与考试工作。
四、上报材料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个人需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由附属医院出具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一份;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普通话测试的等级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2、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的表现,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于个人提供的材料一并上报人事处。
3、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工作小组)根据有关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填写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工作日程
2005年3月10日至15日,各单位进行宣传动员,个人填表、提交申请材料。3月16日至20日,个人体检,提交体检表;对尚未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测试。3月25日至4月1日,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4月6日至4月11日,认定办进行数据录入;对认定材料进行整理,完善、装卷。4月12日至15日,向省认定办上报数据,报审材料,办理资格证书。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保证此项工作如期完成。
二○○五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 教师资格 认定 通知
抄送:各位校级领导
延安大学人事处 2005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