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网络舆情处置维护、预警防范与监控引导工作能力,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学校意识形态安全,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舆情,主要指涉及延安大学以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进行传播并可能或已经影响学校整体形象声誉的舆论情况。
第三条 网络舆情处置遵循“全面监测、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突出导向、跟踪反馈”的闭环式舆情处置方法,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网络舆情的监管和指导,舆情涉及单位配合处置应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引导。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学校舆情工作负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全校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其余校领导根据各自分工配合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全校网络舆情处置的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和督促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党政办负责省委教育工委的舆情报送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基础网络系统安全并对运用校园账户上网的师生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处级单位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管辖范围内的网络舆情负主体责任,各院系党委书记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舆情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副处级以上领导负责网络舆情联系工作。
第三章 工作队伍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专兼结合的网络舆情工作队伍,包括校级工作队伍、基层工作队伍和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三个层次。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级工作队伍的建设管理。人员组成主要为:由新闻传播、思政、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家、部分二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教师队伍;由校内一级和二级新媒体团体负责同学、学生党员和党员积极分子、校院系学生会干部等组成的学生队伍。基层工作队伍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建设管理。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由团委进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依托舆情管理软件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条 重点监督。随着国家改革步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出现新变化,根据近几年高校舆情分析报告,各单位尤其要对涉及师德师风、校园安全、教育公平、违规办学、师生权益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舆情重点监控。
第十一条 加强研判。学校层面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根据监测情况和发展趋势,党委宣传部将不定期发布舆情预警,提出工作建议。各单位在作出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决策和出台有关政策制度前,应分析研判引发网络舆情的可能性,并做好应对准备;对日常网络监测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早进行舆论引导,避免舆情持续扩大、发酵升级。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关注、搜集和及时上报与学校及本单位有关的网络舆情。
第十二条 分级应对。各单位发现网络舆情后,要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判。发生网络舆情后,舆情涉及单位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相关情况书面材料报党委宣传部。
属于特别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的,党委宣传部要会同舆情涉及单位报学校党委,同时以学校名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舆情主管部门;属于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的,由分管宣传和分管舆情涉及单位的校领导牵头,党委宣传部会同舆情涉及单位等共同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开展应对工作,如有需要以学校名义请求地方党委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属于一般网络舆情事件的,由舆情涉及单位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每月月底党委宣传部将本月舆情信息报送至校稳定办。
第十三条 值班制度。根据网络舆情的严重程度,党委宣传部、舆情涉及单位实行重大舆情24小时值班制或一般舆情工作时间值班制。值班期间,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无异常情况,应在值班时段结束前向值班负责人进行“零报告”。
发生重大网络舆情后,党委宣传部和舆情涉及单位应每天向分管宣传工作和舆情涉及单位的校领导书面报告工作进展和舆情发展情况,直至舆情平息。
第十四条 及时回应。重大网络舆情应在12小时内回应,一般网络舆情应在24小时内回应。其中,一般网络舆情或涉及单个二级单位的网络舆情,由涉及单位请示其分管校领导后自行回应;特别重大和重大网络舆情或涉及多个二级单位的网络舆情,由党委宣传部与相关单位研究后统一进行回应,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回应。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进行回应的,党委宣传部、舆情涉及单位负责人必须出席,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视情况出席。
各单位要关注、研判并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网络舆情、校园舆情的苗头性事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回应涉及本单位的有关舆情信息。
第十五条 线下处置。舆情涉及单位要及时妥善做好线下处置应对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舆情。
第十六条 舆论引导。根据网络舆情应对需要,由党委宣传部和舆情涉及单位指挥网络舆情工作队伍开展工作,主动客观理性发声,避免片面偏激和不当言论发酵。
第十七条 跟踪研究。网络舆情事件平息后,党委宣传部应通过跟踪研究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呈送分管宣传工作和舆情涉及单位的校领导。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将网络舆情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不报、漏报、瞒报等情况,或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对擅自发布信息形成舆情并对学校或师生个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宣传部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