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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陕西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 15: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细化各级党委、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和任务要求,切实维护高校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陕西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校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结合分管工作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校党委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维护高校稳定安全和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校重要批示和“五个扎实”要求,推进“五新”战略任务和学校“十三五”规划,大力发展“三个经济”,加快“四个一流”建设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务求实效。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校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延大党发〔2018〕7号)文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学校意识形态安全。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学校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校党委会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明确工作方向。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二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3.领导、组织对重大意识形态问题的处置。加强正面宣传,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讲好延大故事,传播好延大形象。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延安大学舆情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延大党发〔2019〕32号)等文件,及时有效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对于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4.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延安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大党发〔2011〕6号)、《关于印发<延安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大宣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网站建设的通知》(延大宣发20196号)等文件,不断加强校园网站管理和网络信息管控,规范自媒体管理,提高网络宣传工作水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明课堂讲授纪律,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加强学报、校报、广播台、电视台和学术会、学术沙龙、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凡涉及政治制度、党史国史军史、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政治类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任务的,必须经学校党委书记签发,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核批准。高校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的,须经报告人所在高校党委批准;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和报告人所在单位党委批准。加强对学生会、学生社团规范管理,落实党的领导具体化,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推动学生会、学生社团强化价值导向、有序发展。规范国际交流活动,坚决执行国家和教育部关于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和涉外会议的管理办法,对教师个人在申请、接受境外学术资金资助的行为执行审批制度。强化网络建设,成立融媒体中心。落实校园网络使用实名登记制度和用网责任制,规范“两微一端”、校园网和自媒体管理,加强校园网络不良信息排查,净化校园网络环境,充分发挥圣地红网、小红专、易班等网络平台作用。

5.加强中心组学习和形势政策、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延大党发〔2017〕3号)文件及中、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不少于10次;加强对院(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的旁听、督查和指导,各二级党委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不少于6次。落实校、院(系)领导听思政课制度。校、院(系)领导每学期要不定期不打招呼走进课堂听思政课不少于2次;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学年至少为师生讲思政课2次,学校其他领导每人每学年讲思政课或形势与政策教育课不少于1次。大力开展师生形势政策宣讲,严格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进一步聚焦思政课建设,推进学校办好、马院管好、教师教好、学生学好的“四好”思政课创优行动,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充分发挥思政课立德树人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升思政课质量和教学水平,不断增强思政课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师队伍建设及法规政策培训,尤其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的要求,逐步优化思政课教师队伍,力争思政课专职教师学历、职称、年龄结构配备相对合理,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教学能力和水平有显著提升。到2020年思政课教师达到1:350的师生比的刚性要求。要做好知识分子特别是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职称、有名望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党外人士及港澳台侨教师、学生的思想引导和团结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增强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意识,积极为国家发展贡献力量。

7.抵御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宗教观,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切实加大防范校园传教和宗教渗透力度,依法制止校园内各类传教或宗教活动,教育引导师生自觉抵御“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8.管好重点人群。认真落实《高校重点人工作规程》,按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面对面教育、精准管控”的总体要求,逐一完善学校重点人员稳控责任和教育转化。对于越线的重点人,要旗帜鲜明、敢于亮剑。

9.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创建全国文明校园为抓手,大力推进评优树模、志愿服务和诚信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师生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10.选优配强宣传部领导班子,真正把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做斗争、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要高度重视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和院系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置、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校党委要每半年开展一次意识形态自查工作,并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校院两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的监督和评议。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1.履行好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责任,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持续推进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深入学习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校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和西迁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擦亮马克思主义的鲜亮底色。

2.组织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综合研判,向校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提出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建议。

3.牵头全校意识形态工作专项督查,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跟踪问效、检查考核,每年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加强对意识形态重大事项的督查,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同时报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

4.加强宣传思想队伍管理和党员干部教育,深入推进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升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发挥干部工作指挥棒作用,做好宣传思想部门优秀干部推荐工作,对不适合、不适应的人员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党委组织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处级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中,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考核内容。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校党委领导下,选优配强宣传部门干部队伍。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各职能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的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校纪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学校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检查范围,作为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1.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处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和服务中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指导、检查、督促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员工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4.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有关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定期专项检查和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师生员工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将处置过程和相关记录留存;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在本单位合适范围内及时通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5.加强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学生课堂、单位网站、出版物、文艺作品、学会、协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演艺、展览活动等,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凡涉及政治制度、党史国史军史、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政治类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任务的,必须严格核查报告人的背景,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本校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的,须报校党委审核批准;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的,须经学校党委和报告人所在单位党委批准。加强对宗教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校内渗透。

6.建设、维护、管理好本单位网络,高度关注网上舆情。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要亲力亲为,加强对本单位互联网的管理,确保责任到人;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好本单位网站,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的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7.领导、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敢抓敢管;鼓励和支持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优秀师生代表发表理论文章、接受媒体采访,有针对性地批判错误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对在各类媒体、出版物及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8.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深入师生、联系师生,尤其注重做好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重大思想理论问题、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政策及社会思潮动态,及时进行观点交流、思想引导;要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组织走访慰问或者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及港澳台侨教师、学生的思想引导和团结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增强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意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分管领域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主管主办的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6.主管主办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丧失对主管主办报刊、电视台、网站、新媒体账号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分管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读书会、报告会、研讨会、学术沙龙、讲座、论坛、年会、展览和课堂教学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其他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责,根据责任分工和问题严重程度,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或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第一责任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本单位所属网站、新媒体平台宣传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4.本单位师生员工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5.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本单位师生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本单位联系或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或在课堂教学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本单位外籍教师或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9.对职责范围内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10.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造成恶劣影响的;

11.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根据认定评估情况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问责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