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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0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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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26


各学院、西安创新学院: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一支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和延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经与延安市教育局、宝塔区教育局协商,并报请陕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同意,决定对我校2010届普通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进行相应等级教师资格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及对象

   凡我校2010届普通师范教育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均可申请。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教学科研及管理学生的能力。

    2、表达能力:申请者要能够通过口头、体态或书面文字将教师的内部语言外化,使受教育者能够了解和接受。口语表达要准确简明、通俗生动;体态表现要恰当、合理、适宜;书面表达要主题鲜明、结构合理、材料丰富、语言优美。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对从事中文(语文学科)教学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已修读完大学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为标准。

    5、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知识要求: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和延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必须参加《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两门课程的培训与考试,经考核合格方可认定。两门课程计划学时各为30学时,具体培训与考试相关事项待后确定。

     (三)学历要求: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条件:根据《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精神,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认定。体检合格标准详见校园网文件发布栏。具体体检要求及办法另行通知。请相关同学提前阅知。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者须以班为单位,统一到教务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办理报名手续。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表头信息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体检待与体检医院商定时间后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及填写事项另行通知)

    3、申请者须提交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毕业时交验);

    (6)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考试合格成绩(以学籍成绩为准);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新华社电子照片二寸1张(暂存学院),照片背面须标注本人姓名;

   学院要对以上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4、申请者电子信息录入:2010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学生信息录入工作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样表详见延安大学教务处下载专区或延安大学主页文件发布栏。信息录入工作将决定教师资格证上信息的准确程度,各学院须认真细致录入学生各项信息,确保教师资格证书顺利发放。

    四、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学校收齐有关资料后到延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一办理,所办理的证书全国通用。我校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科。联系电话:0911—2332044。

   五、收费:本次认定只收取体检费,收费标准待与体检医院协商后确定。培训与考试费、认定费和工本费一律不收。

    附件:1、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2、教师资格申请学科目录及其代码

           3、2010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须知

           4、2010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电子信息录入样表

 

                                                      教  务  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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