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2008年12月份农行为我校职工办理的委托贷款,现已到第一年度利息支付期,农行近期正在为委贷职工办理银行卡及利息上卡手续,经学校研究,并与农行延安分行协商,初步定于2010年1月5—6日办理该批委托贷款的付息领卡手续,同时农行继续为我校教职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现就领卡手续要求及继续办理委托贷款方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2008年12月份委托贷款利息(银行卡)相关要求:
1、本人领取,须持身份证原件;
2、由他人代领,须持委托贷款人委托书(委托书须直接书写在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二、继续办理委托贷款方案及要求:
1、委托贷款用途:延安大学基本建设;
2、委托贷款人:延安大学在册教职工自愿办理;
3、每人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原则上10000元起,1000元的整数倍增加。
4、委托贷款期限:3年(2010年1月—2013年1月)。
5、委托贷款利息:年利率7%。
6、还本付息方式: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7、委托贷款在约定贷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
8、代扣代缴委托人税金。包括贷款利息总额的5%的营业税,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计算。由银行付息时直接代扣;
9、办理时间:2010年1月5—6日。
10、办理地点:逸夫楼1楼财务处结算大厅。
11、交款方式:原则上要求刷卡(所有银联卡)交款。
请各学院、各单位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财务处集中办理职工领取银行卡(2008年12月份委贷第一年度利息)及农行继续办理职工委托贷款时间2天,同时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因通知不到位造成部分职工无法办理,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附:农行延安分行营业部办理延安大学委托贷款、委托借款业务方案。
延安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