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同时为了更好的做好我校职工公费医疗相关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的就医就诊,经08年7月16日校公费医疗协调小组专题会讨论决定,就《延安大学职工公费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延安大学离休人员门诊就诊就医及报销的有关规定》做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一、住院 1、延安市内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在附属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否则费用自负。需在其他医院住院或因为病情确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严格按照延大发[2008]7号文件要求办理转院手续,入院后必须在48小时(节假日顺延)报附属医院公疗办备案(电话:2881154)。 2、住院必须携带《职工医疗保险证》在所就医的医院公疗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费用不予报销,住院期间必须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报销时间 报销办法及有关规定仍然按延大发[2008]7号文件执行。从08年8月1日起学校实行按季度报销,每季度末27日至30日为住院报销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三、长期外住人员(在外居住超过90天的人员)必须在校公疗办领表办理长期住外的相关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四、离休人员门诊就医,原来门诊卡内有门诊费的仍然按延安市公费医疗的规定在附属医院、校医院刷卡购药;卡内没费后凭发票、处方按季度统一审核报销。卡内有门诊费的离休人员不得报销门诊费用。 五、其他事项仍然按照延大发[2008]7号文件、延大校办发[2008]34号文件执行。 六、为了方便学校职工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关程序,学校后勤处网页上公布相关就医规定和程序,同时开通咨询电话:2881154、2330943。 七、各单位、学院未办理及丢失《职工医保本》的人员,由单位统一将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及单位便函交校公费医疗办公室集中办理。 八、希望各单位、学院务必将此规定及延大发[2008]7号文件传达至每位职工,否则责任由各单位自负。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