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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曲江澜山”小区商品房教职工个人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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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31

       

           发文字号:延大校办发〔2008〕15号  发文单位:房产处   发文时间:2008年3月26日


各学院、各单位:

    为了方便教职工西安购房,并获得较好的购房优惠条件,由学校代办的西安“曲江澜山”小区团体购房经教职工报名、缴纳首付款,即将进入选房阶段。为了把这项代办工作做好,明确相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校房委会研究,校务会议审定,选房次序依照我校现行分房办法选房户的综合积分高低为序进行选房。选房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选房户到校财务处缴纳购房首付款8万元及所需全部购房费用。分期支付房款的时间及额度依学校与开发商签定的团购房合同为准。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房款者,或选到住房后因个人原因放弃购房者,均视为购房者违约,所缴纳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依团体购房合 同的违约条款予以处理,多退少补。

    三、选房户本次选定的房号为最终选房,一经确认,不得更换。

    四、学校通过开发商向购房户提供团购房建房的设计户型方案、楼房位置等信息,房屋面积以房产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在团购房依合同完工后,学校督促开发商将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购房户使用。

    五、西安“曲江澜山”小区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天然气、电视和电话等设施的初装费(相关部门实收为准)及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费用由购房户自行承担。该小区的物业实行社会化管理,学校不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及费用。购房户须服从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选房户本次所购房屋全部费用自理,学校不实行住房补贴。

    七、学校负责购房户房款的代办及团购房合同的落实。从开发商将购房户本次所选购房屋的房产证交付之日起,并且购房户缴清所购房屋的各项应缴费用后,学校代办事项终止。

    八、购房户须接受学校与开发商签定的团购房合同所述条款规定。

    九、选房实行公开、自愿的原则,放弃选房者学校退还其所缴纳首付款(不计息)。

    十、所购房的产权办理、面积核定、质量保证、物业管理、交房时间等权益与义务以购房户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为准。

    十一、学校将组织购房户代表参与购房启动后与开发商有关事项的处理和工程的监督。

    特此通知,请传达到全体购房教职工。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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