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7〕28号 发文单位:纪委 发文时间:2007年3月30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延安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延安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行,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反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各尽其职,积极配合,自律规范,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 采购工作程序遵循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选定符合使用要求的物资设备。并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机构包括:
(一)采购小组。学校各项采购活动都应坚持集体采购的原则。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应组建学校专项采购工作小组,进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应设立部门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以询价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
采购小组是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在业务主管校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
采购小组人员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监察部门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小组工作保证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的如期完成。参与采购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学校建立的专家库中临时邀请。
(二)考察组。采购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下设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小组负责,职能是提交考察报告。
(三)评标组。根据需要在采购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向采购小组提交招标结果。
第七条 采购小组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负有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及其代表主要职责:
1、业务主管部门:担任组长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采购小组工作方案;向采购小组提交采购资源信息;落实采购小组决议,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组织所购物资设备的验收入库;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对采购标的总体质量和价格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2、监察、审计部门:参与拟定采购小组工作方案;监督采购小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正确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采购情况建立成果档案;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中对工作情况做出监察和审计报告。
3、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参与30万元以上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的资金使用效率负责。
4、用户单位: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5、技术专家: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
6、根据需要可吸收职工代表参加采购活动,听取他们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所提出的质疑、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采购小组、询价谈判组、考察组、评标组议事规则:
1、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
2、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3、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在采购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可以价格不封底。在质量、价格、服务同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信誉的老客户。
4、在充分考虑主要责任承担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决议会签完成认定有效。
第三章 采购活动的方式
第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按照采购资金额度的大小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询价谈判、认质认价、商务关系存续等六种工作方式选定供应商。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为招标采购;询价谈判、认质认价、商务关系存续为非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质量可靠性不易确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指按照采购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组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对采购金额在10-10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三)询标竞价:指由采购小组按照议定的资质条件,在对商家资质、产品质量、生产条件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比较的基础上,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报价,然后通过综合评议,竞价谈判,按照“质量保证,服务可靠,价格最低”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工作方式。
对采购金额在5-10万元或标的质量可靠性要求较高、价格弹性不大采购金额在10-50万元也可采用询标竞价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四)询价谈判:指由询价谈判组根据市场情况采用“货比三家,集体研究,谈判压价,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询价谈判采购方式:
1、技术性能特殊的商品;
2、工作(生活)任务急需采购的商品;
3、采购小组认定的市场供应条件限定的单一来源商品;
4、采购小组认定无法按照规定以招标方式得到的商品;
5、采购小组一致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认质认价:指依据采购计划委托施工单位实施采购的工作方式。采取委托采购方式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出具“认质认价通知单”,并以审定的《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作为结算的依据。
采取委托采购认质认价时,业务主管部门对物资设备的质量必须有明确的认定要求,认价要有考察或合同依据,并在入库前进行验收。《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回签完成并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章后有效。
业务主管部门应注意随时掌握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认定价格。市场价格平稳时,可以参照校内物资设备采购档案库中近一年期间采购的同种商品的较低采购价作为认价依据。认价依据的有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半,超过有效时限应进行重新考察选定。
(六)商务关系存续:指在最近招标考察选定的基础上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认为有必要由原供应商继续提供某种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方式。商务关系存续延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存续期限,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考察遴选。
第十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填写《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应填写《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认质认价应填写《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商务关系存续应填写《物资设备采购商务关系存续合同审批运行表》。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物资、设备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建立常用物资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准确反映供应商资质信誉、商品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特点、价格状况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至少应当保证有五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立项
由学校物资设备用户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报《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立项报告的基本内容:申请立项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等。
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资金额度范围之内,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确需变更调整时,必须事前征得主管校领导的同意。
第十三条 邀请供应商
在采购计划确定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需求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可采取校园网发帖、校内公告等方式公开发布需求信息;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在多个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参与投标竞价。对于采购资金额度大于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新增供应商不得低于参与供应商家数的1/3。
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投标报价书的方式向供应商提出投标报价要求,并采取密封方式投标报价,保证运作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产品考察
招标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对于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必要时,组织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参与或中标资格:①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②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③向采购人员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的;④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及时进行封样。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容易引起争议的物资,封样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供应商选定
1、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项目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写招标文件。文件包括以下内容:①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②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③对标底的质量配置或材质要求;④供货方式或工期要求;⑤投标报价截止日期。
物资设备供应商选定一般应采取顺序中标的方式确定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首选中标人作为第一谈判对象,备选中标人作为第二谈判对象,最终中标人根据谈判结果择优选定。首选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名单在合同正式生效前,应在一定范围内严格保密。对于一些质量可靠性要求不高、价格弹性较大的项目,可允许二次报价。
2、询价谈判。询价谈判应成立询价谈判组,确定符合资质条件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一般情况下,要求被询价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询价谈判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合理最低价原则最终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被询价的其他供应商。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及草签
谈判人员由采购小组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人。招标采购谈判应在监察审计人员参与下进行。谈判对象应是招标结果或考察意见明确的供应商。在采购小组认为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可实行开放式竞价机制。即向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有限公开通过招标竞价形成的优化标的,允许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之间二次竞价确定最终供应商。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合同份额一式四份,分别交档案室、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供应商。
第十七条 合同审批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都应填报《合同审批运行表》报批,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同意后认定有效。
凡以学校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采供合同,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署的,均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履行由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应形成补充合同;解除原有合同,应报请终审同意。
第十八条 货物验收和付款
每项采购活动,货到入库前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组织初步验收,填报《物资采购验收单》或《仪器设备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对于需要安装、施工的设备或物资,在竣工运转正常后,应组织总体验收,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
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财务部门办理物资设备采购付款手续时,必须以会签的《物资采购验收单》、《仪器设备验收单》、《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审计意见书》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审批表”、“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报价单”、“合同审批表”、“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纪律要求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和宴请。
3、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一条 采购小组工作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采购额在5-1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学校监察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监察、审计、财务、工会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学校提出。
第二十五条 下列现象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漏其它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规范有关条目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六条 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发现有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对采购工作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附表
附表一 《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
附表二 《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
附表三 《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
附表四 《合同审批运行表》
附表五 《认质认价通知单》
附表六 《物资设备认质认价审定表》
附表七 《物资设备采购商务关系存续合同审批运行表》
附表八 《仪器设备验收单》
附表九 《物资采购验收单》
附表十 《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