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7〕52号 发文单位:外事处 发文时间:2007年6月7日
各学院、各单位:
近年来,我校外事活动日益频繁,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促进国际交流工作的良性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授权有限,各单位所有的外事(包括港澳台工作)活动,均须报外事处审批,并由外事处牵头实施。
二、各单位与外方签订联合办学、合作研究、人员互访等内容的协议或意向书,均须外事处审核,并上报学校研究决定,经校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并实施。
三、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来校讲学、研究、短期访问,应严格执行《延安大学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管理细则》,报外事处审批。
四、外国及港澳台团组或个人来校参观、访问、洽谈,须报外事处审批,并由外事处组织或授权相关单位接待。
五、我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出国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须报外事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校内各单位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须提前3个月报外事处审核,并上报主管校长及省教育厅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举办或对外承诺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
七、校内任何单位组团出访均须经外事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获准之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方报团组名单或索取邀请函。
八、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校外的留学中介、外方代理等机构或个人,未经我校外事处批准,不得在校内做宣传、推广、招生,或召开说明会,校内任何单位也不得为其提供场地或方便。
二ОО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