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学术动态

计生委:关于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的通知

分享

发布时间:2006-11-24

稿源:计生委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4日


各学院、各单位:

按照延安市宝塔区有关单位的安排,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部分单位能积极配合并如实上报清查结果,但也有个别单位的领导和个人对此次清理清查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及房屋外租引发的计划生育问题的情况隐瞒不报,影响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目前的清理清查情况,学校计生委重申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自愿上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按照小孩出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

二、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前有关政策和规定(2002、9、29《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当事人及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对出租房屋但不报租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单位负责人及职工追究相应责任。

四、学校自查最后时间是11月28日,请各部门负责人务必按此精神传达到全体职工,并引起高度重视,按规定完成自查自报工作。之后校计生委将接受区计生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

 

 

特此通知

 

 

 

延安大学计生委

              延安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小组

2006年11月21日

 


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条例

1.、《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的有关规定第36条:凡超生一个子女的,自分娩之月起,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超生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生育费十四年;

超生子女的父母系国家职工的,还应当降低一级工资,并根据情节给与其它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第37条:超生子女的父母,在五年内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国家职工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升工资。

2、《陕西省计划生条例》1997年8月二日的有关规定,第39条规定:凡超生一个子女的,自分娩之月起,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超生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征收计划生育费十四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给与开除处分。第42条: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的夫妻,必须退还领取的独生子女费。

3、《陕西省计划生条例》2002年9月29日的有关规定,第44条规定:(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一次性征收年收入3—6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二)、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按照第一条规定的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社会抚养费计征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第45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44条的规定处罚;第46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属本条件第44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同时给与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业单位职工的,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与降级或者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纪律处分;五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工资,不得评为先进,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困难补助。

 

上一条:关于征集《延安大学教育教学管理文集》文稿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征集《延安大学教育教学管理文集》文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