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6〕58号 发文单位:教务处 发文时间:2006年9月13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制度保障。《延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经2005年教学工作会议审议,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试行。现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延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教学事故和差错,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对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视性质和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5—15分钟或早退5—15分钟;
2、教师上课时对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置若罔闻,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3、教师上课使用通讯工具或进行商业活动;
4、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辅导答疑次数不到规定次数的要求;
5、命题或试卷制作粗糙,有严重错误,影响学生考试;
6、教师教学内容混乱,擅自变更教学进度;
7、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8、监考人员迟到、早退3分钟以上,或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9、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课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教学;
10、教学秘书接到调课通知后,未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11、教学秘书、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写学生成绩单、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或漏报、错报学生成绩;
12、不按规定保存试卷,造成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问时不能正常查证或学生毕业后两年内试卷无法查证;
13、公共课教室或公共教学设施因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
14、开课一周内学生无教材;
15、任课教师擅自变更上课的时间、地点;
16、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考试中聊天、看书报、使用手机、吸烟等,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
17、教学秘书在组织填写教学任务书时不按要求(包括不让任课教师签字确认、没有详实填写内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造成教学工作量统计不实;
第五条几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早退15分钟以上;
2、教师未经批准请人代课;
3、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一次,造成不良影响;
4、酒后上课;
5、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做好考试准备工作,严重影响正常考试;
6、开课一周以上学生无教材;
7、监考教师对违纪或作弊学生隐瞒不报;
第六条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宣扬或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等;
2、旷教、监考缺席、调课未补;
3、教师因特殊原因,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缺课4学时以上,教学单位主管领导不采取补救办法而造成教学课时减少;
4、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更改学生答卷,影响公正、公平评分;
5、阅卷后或成绩登录时,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减分;
6、试卷命题、印刷试卷和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泄漏考题;
7、各类教学活动(实习、见习、实验等)中,因组织不当造成失火、学生烧伤、交通肇事等不安全事故;
8、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9、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人员隐匿不报;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各相关学院(中心)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一个月岗位津贴。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作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一个季度的岗位津贴。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作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半年岗位津贴。在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年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扣发全年岗位津贴,下年不予聘任。
第十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各类评优和评奖;严重教学事故以上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院系、教务处或校领导反映教学事故,各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必须认真受理,并须向反映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各有关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填写《延安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报教务处备案。教学事故的处理,由主管校长签署执行。
第十三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延安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