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6〕41号 发文单位:学生处 发文时间:2006年7月5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延安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延安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和《延安大学学生综合考评条例》已经2006年6月28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延安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实施者。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提高辅导员工作能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二条 辅导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高校稳定。
第三条 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调查研究能力。
第五条 知识面宽,兴趣广泛,有一定爱好和特长。
第六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形势政策、革命传统、创业与创新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 指导学生党、团组织活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第九条 指导院系学生分会、学生社团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指导班委会开展工作,帮助学生创建团结、进取、活泼向上的班集体。每周至少参加一次学生活动,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班会。
第十一条 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风。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和民主、法制、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民主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全面了解并详细掌握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学生生活,注意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做好学生年度综合考评、奖惩以及贫困学生奖、贷、助、减、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章 配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学生处和院系共同负责辅导员的选配。
第十六条 辅导员主要从每年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中选留,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学校积极鼓励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进入辅导员系列工作,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新选留的辅导员须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学校每年选送部分辅导员外出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辅导员由所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工作,并接受学生处的业务指导。辅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学院提出聘任意见并报学生处批准后,由学生处统一聘任。
第十九条 凡选留的辅导员要和学校签定协议,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
第二十条 辅导员必须担任班主任,所带班级数不能超过4个。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对辅导员的工作必须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工作环节到位与工作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方式为:本人自评、学院检查工作周志、征求学生意见、各项数据统计。考核办法与步骤为:辅导员向学院上交书面工作总结后,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根据考核细则,约请校职能部门(学生处、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本院任课教师、班主任、学生代表进行分项打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总分(100)=思想政治工作(30)+日常教育管理工作(50)+科研与创新(20)
思想政治工作(30分)
1、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制、爱国主义、革命传统等方面的教育,担任形势与政策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使学生在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大是大非面前明辨是非,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抓好学生的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基础文明素养,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3、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围绕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效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并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科学求实的学习态度。主动与专业课教师联系,随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4、经常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处理和化解学生中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关心学生,消除学生心理障碍,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稳定。
5、做好党建、团建工作。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教育和培养工作,加强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协助团总支书记做好学生团的工作。
日常教育管理工作(50分)
1、全面了解并详细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熟悉国家及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能科学有效地实施。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模范地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各院系的实际,认真搞好综合考评等各项工作,不断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促进优良学风、班风的形成。
2、关心学生生活,注意工作方法,能积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实际困难,消除困难学生的心理障碍,帮助特困生自强自立。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能准确掌握,并能按职责权限及时汇报处理。
3、积极组织和帮助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的视野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学生的勤工助学。
4、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科研与创新(20分)
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科研活动,研究、探讨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并在工作中不断创新。能经常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活动,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心理动态;积极撰写、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方面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评定等级分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待遇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职称评定按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进行,指标单列,名额不低于教师系列。相关待遇与专业课教师相同。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的津贴按带班数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为辅导员总数的20%左右。经院系党总支推荐,学生处进行联评,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延安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班主任的选拔、聘用、管理和考核,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班主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班主任分专职班主任和兼职班主任,辅导员为专职班主任,教师带班为兼职班主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的班主任考评办法,同时兼顾学科特点。
第四条学校根据每学年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发给相应的工作津贴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第二章 选拔与聘用
第五条原则上班主任应在本院教工中选聘。
第六条班主任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拔和聘用,报学生处备案。其间因故需调换班主任时,亦须到学生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兼职班主任原则上只带一个班级,并要求带满一届。
第三章 职 责
第一节 教育职责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大事。充分利用党团活动和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鼓励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科技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优化个性结构,完善人格,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重视独立思维能力的形成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习效率,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期初必须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期末要向所在院、系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做好班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并指导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班会制度,认真组织班级活动,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能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了解情况,与学生谈心,对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关心、帮助和指导。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工作,奖、贷、助、减、补等扶贫济困工作及学生综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毕业班的班主任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信息的发布以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和文明离校等工作。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班主任的考核内容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班级客观表现、学生民主评议、学生处评议。
即:考核总分(100)=班级客观表现分(60分)+学生民主评议分(20分)+学生处评议分(20分)
一、班级客观表现分(满分60分):
班级客观表现主要包括班会、支部会制度坚持情况,开展的各类活动统计,班风、学风情况,补考率和四、六级英语过关率,学生违纪情况等。具体考评由院系负责。
二、学生民主评议(满分20分)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班委会成员和5名学生代表组成,在充分征求本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班主任量化民主评议。
1、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重视班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为班级建设出谋划策。
3、关心学生的思想状况,积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关心学生的学习状况,指导学生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5、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解决学生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6、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
7、认真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及各种评优工作。
8、注重班风、学风建设,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并有会议记录。
9、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三、学生处评议分(满分20分)
1、参加学校组织的班主任培训及班主任会议情况。
2、协助学生处做好涉及本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评定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五章 班主任的待遇
第二十条 班主任的津贴由学校津贴和学院津贴两部分组成,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在计算班主任工作量时,每班每月计4个课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放的班主任津贴包括基本津贴和浮动津贴,根据其所带班级人数和学期考评结果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50人为班级基本人数,每班每月津贴40元。班级人数超过50者,班级数按班级实际人数除以50后四舍五入计算。
2、个人津贴的70%为基本津贴,30%为浮动津贴。浮动津贴由各院、系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与考核内容对每位班主任进行考核后发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浮动津贴按相应等级发放。
3、各院、系必须将班主任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和津贴发放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津贴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各院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院学科特点,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报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延安大学学生综合考评条例
一、综合考评的目的
为了科学、准确、综合地评价学生,奖优罚劣,激励上进,使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二、综合考评的原则
1、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积极谨慎的态度,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组织考评的方式进行。
2、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每学期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排出名次,作为评定奖学金、入党、就业推荐等方面的主要依据。
3、各学院根据本条例规定可制定本学院的执行细则,但须上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综合考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综合考评主要从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生活纪律、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奖惩、民主测评等方面进行。考评成绩满分100分。
1.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0-10分)
⑴政治思想(0-5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⑵道德品质(0-5分):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较高的个人修养,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2.学习(0-30分)
⑴学习态度(0-8分):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无迟到、早退、旷课等得8分。无故迟到、早退1次扣0.5分,旷课一学时扣1分。
⑵学习成绩(0-18分):学习名次在本班前10%名者得15分,11%至50%者得12分,51%至90%者得9分,后10%得6分,每补考一门扣2分。通过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者得3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者分别得1分、2分、3分。
⑶科研创新(0-4分):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者得4分,地市级科研成果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得3分,校内科研成果或征文比赛获奖者根据等级得1至2分。
3.生活纪律(0-15分)
⑴日常行为(0-9分)模范遵守《延安大学学生学习生活管理规定》和《延安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者得9分,违反一次扣2分。
⑵卫生(0-3分):模范履行值日生职责得3分,每失职一次扣2分。
⑶劳动(0-3分):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者得3分,不接受或未完成劳动任务者每次扣3分。
4.文体活动(0-10分)
⑴文艺(0-5分):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且有较好成绩者得5分,表现一般者得3分,无故不参加各项活动者得0分。
⑵体育(0-5分):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成绩较好者得5分,表现一般者得3分,无故不参加体育活动、旷早操者每次扣0.5分。
5.社会活动(0-13分)
⑴社会实践(0-3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主动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者得3分;
⑵好人好事(0-3分):积极参加学雷锋活动,自觉做好事,受到校院表扬或认可的一次得1至3分。
⑶广播通迅稿件(0-3分):积极撰写广播通迅稿件,每采用一篇得1分。
⑷学生干部(0-4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得4分,一般者得2分,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得0分。
6.奖惩情况(0-12分)
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包括省级)得12分,校级三好,优秀学生干部得11分,奖学金获得者或受到院级表彰者得10分,未受任何奖惩者得8分,受到浮动处分或全校通报批评者得4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得0分。
7.民主测评(0-10分)
每学年结束时,各班对每一个学生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0至10分。
四、综合考评要求
1.各院系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落实本院系学生综合考评事宜。
2.各班考评由班主任负责,班干部分工协作,同学参与,完成本班学生综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要公示,接受同学监督,并积极受理同学的申诉。每学年结束时各班要将考评结果排出名次,报学院和学生处备案。
五、综合考评结果
1、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班级后10%名的学生,当年不得评优、入党,不得享受奖、贷、助、减、补等待遇。
2、对连续两次排名都在班级后6%名的学生,将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六、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2、各院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院考评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3、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