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5〕30号 主办单位:网络中心 发文时间:2005年9月1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学校审定的《延安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人员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一日
延安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延安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延安大学校园网络是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加强我校与社会各界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促进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网络建设、管理和信息审定工作。学校网络中心作为校园网的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校园网管理、运行、发展及维护工作,保证网络安全、畅通。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的信息管理,对校园网及其子网发布的信息予以审查。
第四条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由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校园网子网工作,对本单位的网络进行管理和监督,子网的具体运行、管理、信息查阅和发布等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网络信息员负责。
第三章校园网主干网与子网
第五条校园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电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均属于网络中心管理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爱护。对因技术需要安置在各单位的网络设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中心。
第六条校园网子网的建立,要在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各单位如需要对子网进行扩充,应事先向网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扩充规划,经网络中心批准,方可实施。网络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并入校园网。
第七条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八条网络中心为我校与互联网连接的唯一网关,各入网单位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IP地址与用户
第九条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并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所有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单位信息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对于非法使用的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其入网连接,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个人计算机要求入网及申请开设电子邮件账户,应向各单位信息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报网络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网络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对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允许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五章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家教育部等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各种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需要设立Web服务器或其它公共信息服务站点的单位,应事先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除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网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共信息站点的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非法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建设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切断其与校园网络的连接。
第十六条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校网络中心和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网络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十八条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实行非赢利性原则,以便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校园网的运行、维护、扩充和改造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解决,不足部分向使用单位和个人适当收取。
第十九条对于网络中心提供的增值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使用该项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二十条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通信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和帐号、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中心将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共同予以查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学校将报请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并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网络 暂行 规定 通知
抄 送:各位校领导;
延安大学网络中心 2005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