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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工委托贷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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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4


各学院、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并与农行延安分行协商,农行延安分行营业部于2010年3月15—16日继续为我校教职工办理委托贷款,现就本次办理委托贷款方案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委托贷款用途:延安大学基本建设;

    2、委托贷款人:延安大学在册教职工自愿办理;

    3、每人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原则上10000元起,1000元的整数倍增加。

    4、委托贷款期限:3年(2010年3月—2013年3月)。

    5、委托贷款利息:年利率7%。

    6、还本付息方式: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7、委托贷款在约定贷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

    8、代扣代缴委托人税金。包括贷款利息总额的5%的营业税,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计算。由银行付息时直接代扣;

    9、委托贷款资金管理:委托贷款资金由农行延安分行开具交款收执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资金收取后农行统一归集,设专户储存。所收取的委托贷款资金给延安大学放款之前,需一定的审批办理程序,该办理期间委托资金专户储存不计息。

    10、办理时间:2010年3月15—16日。

    11、办理地点:逸夫楼1楼财务处结算大厅。

    12、交款方式:原则上要求刷卡(所有银联卡)交款。

    请各学院、各单位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本次集中办理职工委托贷款时间为2天,逾期不再受理;因通知不到位造成部分职工无法办理,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附:农行延安分行营业部办理延安大学委托贷款、委托借款业务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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