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一支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届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0】13号)及《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文件精神,经与延安市教育局协商,并报请陕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同意,决定对我校2010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和范围
本次受理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是指通过参加高等学校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经正式录取入学,能够如期取得大学本专科的我校2010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专科三年级、本科四、五年级)。已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2010届毕业研究生。
二、报名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为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人报名时须填写《在陕2010届大学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审查表》(附件2)。
(三)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对从事中文(语文学科)教学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户籍条件:原则上应为陕西生源(以身份证为主)。虽非陕西生源,但已与陕西省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我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纳入本次报名范围)。
三、培训及考试工作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
由延安市教育局委托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教务处)组织培训,培训后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由延安市教育局发给申请者成绩证明单。不及格的科目,将在下一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局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
2、考试项目
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参加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应在获取毕业证书后回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同时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审查。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流程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考试组织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延安市教育局总体负责,我校教务处负责考试报名、考试考务,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评阅试卷和发放成绩证明等。
4、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0年4月25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地点:延安大学校本部
四、教师资格的报名申请认定工作
1、报名时间:2010年3月18日至3月20日。
2、申请者须到学院填写《延安大学2010届非师范教育类毕
业生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和《在陕2010届大学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办理有关报名手续。
3、学院汇总报名信息后到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学院报名须提交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
(1)《延安大学2010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人
员报名登记表》(汇总),加盖学院公章,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ydjwcjwk@163.com。
(2)《在陕2010届大学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审查表》,每名
申请者填一份,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表格。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学生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材料(1)须于2010年3月20日前上报教务处教务科,逾期不予受理。其他材料暂存学院待后报送。学院要对以上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五、考试费用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属个人自愿行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考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共计100元;按照省教育厅指定教材,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人均每套(4本)教材费为高、初中79元。根据延安市教育局的精神,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费按60元/人·科收取,4科共计240元。
六、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结合起来,确定专人负责;要及时将通知告知每一位非师范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做好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宣传、报名等相关工作。
(二)广大毕业生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
(三)关于报名、培训、资格审查与考试过程中涉及的其它问题,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教务处教务科)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李建伟 0911—2332044
(全文公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