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并与农行延安分行协商,农行延安分行同意为我校教职工继续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方案主要事项如下:
一、委托贷款用途:延安大学校区项目建设;
二、委托贷款人:延安大学在册教职工
三、每人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原则上10000元起,1000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委托贷款期限:5年(2009年5月—2014年5月)。
五、委托贷款利息:年利率8.5%。
六、还本付息方式:按年支付利息,不计复利。前两年只付息不还本,第三年起分别按30%、30%、40%比例还本付息。
七、委托贷款在约定贷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
八、委托贷款办理时间:2009年5月11—12日。
办理地点:逸夫楼1楼财务处结算大厅。
交款方式:原则上要求刷卡(所有银联卡)交款。
请各学院、各单位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农行为我校职工办理委托贷款时间2天,逾期不再受理;因通知不到位造成部分职工无法办理,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