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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职工公费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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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09

 

(试行)

为了保障我校广大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职工就医及医药费审批报销程序,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人员范围:

1、在编正式职工;

2、离休职工;

3、退休人员;

4、提前离岗人员。

二、公费医疗保险的项目:

1、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

2、生育保险:只含住院医疗。

三、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

1、门诊医疗费:我校教职工(除离休人员)全年门诊医疗费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年底在工资中一次性补入,补入办法按照陕政发[2000]30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为工龄1一10年工资前两项的6%;工龄11一20年工资前两项的8%;工龄21一30年工资前两项的11%;工龄31一40年工资前两项的15 % ;工龄41年以上及退休人员工资前两项的20%。

离休人员门诊医药费按[延安大学离休人员就医及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季度在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经办处审核报销,门诊定点在校医院和我校附属医院,其他医院药店一律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医院和药店就医的须在附属医院办理审批手续。

2、职工住院医疗费的管理:

( l)、审批权限:

a、凡住院医药费在5000元以下的由附院医保处会计审核,主任审批后报销。

b、凡住院医疗费在5000一20000元的由附属医院主管院长审批、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经办处会计审核,医疗保险经办处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c、20000元以上的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由附属医院主管院长审批、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经办处会计审核,医疗保险经办处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 2)、报销依据:

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诊断治疗项目参照延安市基本医疗规定范围执行。

3、住院及报销有关规定:

职工因病确需住院治疗时由接诊大夫开具住院证,带医保本到医院医疗保险经办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院。重危、急诊可在入院后48小时内(节假日除外)到医疗保险经办处登记备案。

( l)离休人员除去自费部分后全额报销。

( 2)除离休人员外的其他职工住院每年第一次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为500元,第三次为300元(跨年度除外);床位标准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5元/日、一级医院20元/日。结算时除去自负部分,剩余部分在职按87%,退休按89%给予报销。

( 3)职工因病情在我校附属医院无法治疗的,需在市内其他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住院的,须在附院医疗保险经办处办理转诊手续.报销办法与附属医院住院相同,但需附住院病历复印件、一日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院公费医疗结算单。

4、转诊转院及长期期驻外人员住院的有关规定:

( 1)、职工因病情需转诊转院时,由主管大夫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科主任审批、附属医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到医疗保险经办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外出就诊,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本省内住院个人自负总费用的5%,同时扣除起付标准、自负药品后按比例报销,在外省住院的个人自负总费用的10%,扣除起付标准,自负药品后按比例报销。

( 2)、职工因工出差、学术访问、学习、探亲、支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按附属医院院住院办法报销,但需附住院病历复印件、一日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 3)、离退休、提前离岗人员回原籍、随子女外出地暂住、探亲等就诊就医,应当先到附属医疗保险经办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同时填报长期住外登记表,由医疗保险经办处在其住地确定1一2所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允许在分院就诊,出院后带住院病历复印件、一日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在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经办处报销。

四、长期慢性病的有关规定:

根据延市劳发[l999]098号文件精神,在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肾病、高血压、脑瘤、脑血栓、糖尿病、肝炎、肝硬化、肺结核、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顽固性皮肤病、非遗传性精神病、非遗传性癫病病等疾病超过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在每年10月7日至14日将本人申请、住院病历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两张一寸近照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报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学校组织相关专家经过认定后,门诊可在校医院和附属医院就诊,每年12月15日前凭门诊发票在附属医院医疗保险经办处报销,按门诊发票的85%报销,实际报销额不得超过2000元。享受慢性病按隔年享受的规定核定每年享受慢性病人员名额。

五、其他有关说明:

1、门诊、住院发票以正规医院微机打印票为准,手写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2、本校正式在册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超标费用后,按87%核报,审批办法同前。

3、职工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特殊用药,医院内无此类替代药品的,由就诊科室主任提出,药剂经销中心负责购买,一律不准外购药品,否则费用自负。

4、凡打架、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残或自杀等造成的医药费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5、报销标准及范围按照延安市市政府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7年12月1日执行。

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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