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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大学试读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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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21

发文字号:延大发〔2007〕19号   发文单位:教务处   发文时间:2007年3月21日


各学院、教学部、教学中心:

根据《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试读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经2007年3月20日校务会研究审定,现予印发《延安大学试读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延安大学试读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试读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学期课程考核未达到规定的最低要求等原因,经学校研究,予以退学试读处理的学生。

2、试读前学费未清理者,不予安排试读。

3、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4、学生在专业规定学习年限内只允许试读一次。

二、申请时间及程序:

1、学生在接到退学试读处理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试读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试读申请者,视为放弃试读资格,按退学处理。

2、试读生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延安大学退学试读申请表”,并持学生家长意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学院院长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教务处与试读生签订试读协议。

4、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后,向学院出据试读介绍信,并安排试读编班等相关事宜。

5、试读手续须在学校发文后2周内办理完毕,超过2周未办理者,按退学处理。

三、试读期限:

试读生试读期限为一年。

四、试读生的管理:

1、试读生必须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班级学习。如遇某一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合格时,经本人申请,家长签注意见,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允许其停学半年。

2、退学试读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按《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3、试读生必须参加试读班级的一切活动,如擅自随原班或其他班级学习而延误试读班级的课堂考勤、课程考核,取消试读资格,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4、试读生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试读期间如有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学业仍达不到要求须再次做退学试读处理者,取消试读资格,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5、试读生没有正式学籍,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6、试读期满,取得规定学分,且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恢复其学籍,正式编入试读班级。

7、学院负责试读生的日常管理,并建立试读档案,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其在试读期内完成学业,顺利恢复学籍。

五、试读生须按照试读班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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