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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延安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我校构建自主创新体系,增强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包括已进入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二章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学校的重点学科分为两个层次: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总的建设目标是:通过三年建设期,使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校级重点扶持学科达到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标准或接近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学科点成为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基地,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基地。具体目标是:  

1结合专业建设、硕士点、博士点培育和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将重点学科建设纳入学校和学院发展规划,通过建设,使重点学科真正能够参与到国内同类学科高水平科学研究合作与竞争中。  

2重点学科要瞄准国内、国际前沿,以进入国内同类学科的先进行列为目标。在学科建设上,要保持优势,凸显特色,实施高水平突破,培育新的增长点。要争取高层次项目,出高质量成果,研究成果要具有规模效益,能对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重点学科在建设期间,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诸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学术梯队的建设。在重点学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要将学风正派、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者作为带头人培养,把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学科建设的中心,逐步形成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梯队,形成优势学科群体,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培养一批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骨干。  

第六条加强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要优先购置发展学科优势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使之具有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能力。  

第七条逐步建立和健全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梯队人员思想、业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科学研究经费来源渠道,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八条获得学校批准的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建设期间必须在其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完成以下任务(其中,123满足任一条):  

1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获得1项国家级研究项目或3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研究项目或5项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研究项目;校级重点扶持学科获得2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研究项目或3项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研究项目。  

2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获得2项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校级重点扶持学科获得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需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明显的横向研究课题,到位研究经费文科不少于8万元,理工科不少于15万元;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到位研究经费文科不少于6万元,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  

4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完成3部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完成2部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5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完成30篇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完成20篇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三章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其中,45条满足任一条):  

1符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能体现学校发展的方向和特色,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二级学科。  

2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应是三年内具有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条件的学科。  

33个以上(含3个)稳定、明确并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研究方向已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且该方向的研究在未来若干年仍能保持其领先性和前沿性。  

4有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的能力,在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实力。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在近三年承担过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地厅级项目3项并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在近三年承担省部级项目1项或地厅级项目2项并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5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在近三年获得2项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校级重点扶持学科近三年获得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6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近三年公开出版2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校级重点扶持学科近三年公开出版1部有较高水的学术著作。  

7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近三年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20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校级重点扶持学科近三年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5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8有一支规模适当,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本学科专业教授和博士(不含在读博士)不少于3人,校级重点扶持学科本学科专业教授和博士不少于2人;每个研究方向须有一名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作为学术带头人。  

9承担本科生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  

10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第十条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思想素质高,团结协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  

2教学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业绩突出。  

3年龄在57岁以下,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4近三年主持1项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项目或获得一项地厅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5近三年公开出版1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3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1具体组织指导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并就本学科的学术活动、师资队伍、专业、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2组织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指导学科组成员个人研究计划的制定。  

3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计划,检查、评估学科建设计划和学科方向个人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指导本学科成员申报项目、评奖、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  

5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期间应达到的具体目标:  

主持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研究项目(不含校级项目)或完成一项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社会效益的横向研究课题。  

完成3篇以上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出版1部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至少承担8万字以上的编著任务);或者取得1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研究成果。  

第四章重点学科评选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关于评选办法:  

1各学院成立初选组,评选出本院申请评选的学科,原则上每个学院参加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扶持学科评选的学科不超过3个,对学科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学院可适当放宽。  

2学科点须认真填写《延安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书》,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一式九份报研究生学院,逾期不再受理。  

3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和评选。  

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最后由校务会议研究确定重点学科名单。  

第五章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管理遵循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实现目标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研究生学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重点学科的评审布局、资金投入及评估,并通过政策引导、评估和拨款相结合的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目标确立、计划执行、资源配置等工作。对重点学科定期进行检查,协调解决各学科在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校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制定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材料。学科带头人应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正确估量本学科的发展潜力,广泛吸收学科成员参与制订实施具有效力和效益的目标规划,确保学科点能够取得良好的整体工作绩效。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学科带头人对学院和学校负责,学科组成员对学科带头人负责,做到奖惩分明。  

第十七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完成后,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继续建设,申请继续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周期,但鼓励申请更高类别的重点学科建设(如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可申请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可申请省级重点扶持学科等,依此类推);经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校内同一人员不得在同一建设期作为不同校级重点学科的成员。  

第六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应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并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学院、财务处和学院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权归学科组,学科带头人负责支配学科建设经费。经费使用必须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学院审批,要严格执行经费计划,遵守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已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建设的学科,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按配套经费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作他用。资金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  

1、重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的购置;  

2、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运行;  

3、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4、重要学术论文发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  

5、学科开展科学研究费用;  

6、改善研究生的培养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学科带头人应于每学年初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七章评估验收  

第二十四条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依照每个学科点的建设规划,定期对学科点的建设管理效绩进行评估,一般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估。  

第二十五条学科点定期对年度目标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接受学校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达到以下要求的,评估成绩为合格:  

1、学科发展方向明确,态势良好;  

2、学科方向保持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与地方和企业的合作教育与合作研究;  

3、学术氛围浓厚,学术交流活跃,信息渠道畅通;  

4、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好;  

5、团结协作,教学、科研、管理绩效突出;  

6、学术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措施得力;  

7、学科点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8、学科带头人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9、以上绩效特别突出者,可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属以下情况的,评估成绩为不合格:  

1、研究方向失去原有特色和优势;  

2、学术交流开展不力,信息获取手段陈旧;  

3、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差;  

4、学科缺乏凝聚力,教学、科研、管理绩效差;  

5、学术队伍老化,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措施不力,缺乏后备力量;  

6、学科点或学科带头人未能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八条评估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评估成绩不合格的,限期提交整改报告,重新接受评估,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校重点学科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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