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促进创新、提高质量”的原则,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加强素质教育。坚持以育人为本,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树立严谨的学风,提高研究生的科学道德素养;加强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增强创新能力。通过改革培养模式,更新培养方案,完善培养环节,增强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重视研究生学术个性培养,创造宽松、自由的创新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研究生进行有创新意义的研究,出高水平的成果。
第四条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研究生导师要以科学研究为导向,将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课程教学与科研指导相结合,努力培养合格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既要强化课程教学,重视构建完善的知识体系,又要结合科学研究实践活动,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在科学研究实践环节培养中,重点培养其具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问题的能力,促进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的形成。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制订适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办法,送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章培养方案
第七条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
1.培养方案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培养方案应处理好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在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3.培养方案应体现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对培养流程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学习年限、学分要求以及对课程、科研与学术活动、教学与社会实践、学位论文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培养方案学分要求
总学分不低于34学分,但不高于40学分(1学分按18学时计算)。其中,学位外语6学分、思想政治课3学分、学位基础课与专业课17-23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学分、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2学分。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导师制订和修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送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课程环节
第十二条课程环节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基础。
第十三条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1.注重本科生和硕士生不同层次的课程衔接,避免内容重复,确保不同层次学位课程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课程设置应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学思维、开阔其知识和学术视野,使其在汲取知识的同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注重研究方法类课程的设置。
3.课程体系注重综合性、系统性和学科交叉性;课程设置要按照各自学科特点,结合学校重点课程建设计划,设置高水平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平台学位课;学校鼓励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以一级学科为平台,优化组合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课程教学方式
课程教学应体现研究性、探索性,采取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讲座式的教学方式,发挥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提倡教师设计研究性的、探索性的或未确定性的问题,激发研究生深入思考和探究,使课堂成为研究生求学问道、交流探讨和自由争鸣的场所。
第十五条读书报告
课程教学要积极引导研究生阅读科学文献与学术经典著作,将课程考核与研究生读书报告结合起来。应根据课程内容与单元,按照教学进度,选取在该学科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反映国内外本学科主要学术观点和最新成果的中外文献资料供研究生查阅,每个教学单元都应撰写读书报告,交任课教师评阅。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读书报告会活动。
第十六条公共课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与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培养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安排。公共课的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应结合上课考勤、课程作业、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公共课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公共课政治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科研与学术活动环节
第十八条科研与学术活动环节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九条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要求
研究生必须参与至少一项科研课题研究,完成课题主持人要求的科研工作量,对课题研究作出实质性的贡献。课题主持人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写出评语,包括在课题研究中的态度、工作量、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
第二十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要求
1.指导教师须定期组织研究例会(每月至少一次),听取研究生汇报研究进展,开展学术讨论。
2.在全校范围内至少选听、参加8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沙龙,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完成两篇学科发展综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培养单位应做好研究生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统筹安排本单位的研究生学术讲座计划,学校鼓励按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联合举办学术讲座。
研究生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同时达到上述要求者,取得1个学分。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章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
第二十二条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在实践中树立知识报国、服务人民的志向,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研究生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通过教学实践活动使研究生了解高等教育与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掌握教学的基本技能。教学实践活动可以采取讲课、辅导、批改作业、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和毕业论文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研究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可以采取深入社会基层从事与所学专业相近的知识培训、技术指导、科技咨询、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调查研究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规定并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取得1个学分。
第六章学位论文环节
第二十六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体现,是学位授予质量的基本标志。学位论文开题是形成高质量学位论文的基础和重要保证,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确立研究课题,通过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
第二十七条开题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
1.选题背景:阐述论文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生应阐述选题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应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阐述选题的学术价值,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阐述。本部分不少于1500字。
2.研究思路及方法:阐述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技术路线等,应阐明在研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本部分不少于1000字。
3.研究内容:阐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本部分不少于1500字。
4.特色和创新点:阐述论文的特色及主要创新点,应着重介绍预期的创造性成果。本部分不少于800字。
5.论文的基本框架:阐述论文的结构安排。
6.参考文献:列举论文的国内外参考文献、有关数据的最新资料。
第二十八条开题答辩形式
开题答辩由培养单位按学科专业分小组进行。开题答辩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开题答辩以研究生汇报,专家组提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开题答辩的结论,分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况
1.结论为“通过”的研究生,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2.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研究生,在3个月内修改,向专家组提交修改报告,审核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果仍未通过,则随下一级重新进行开题。
3.结论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在3个月后重新开题,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不通过则随下一级重新开题。
第三十条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其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达到学校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评审与答辩
1.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通过后方可组织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 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学位论文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学校抽查5%-20%,各培养单位抽查不低于30%。
3.学位论文的抽查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由抽查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公布。
4.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至少1名为校外相同或相关学科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研究生校外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5.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办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6.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达到学校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学位论文评审、答辩按照《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培养流程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的培养流程(叁年制)
1.拟订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导师组依据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实际,拟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审定,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培养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课程学习计划(所学课程、学分、学时、时间安排等)、实践计划、科研与学位论文计划等。
2. 课程学习一般在前三学期完成,最晚在第四学期前(含第四学期)完成。
3.实践环节可在第四、第五学期进行(临床医学专业根据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
4.论文开题答辩最晚在第四学期初进行,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十二个月。
5.学位论文答辩与毕业审核在第六学期进行。
第八章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完成实践环节,通过论文评审和答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经延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因学位论文检测、评审及答辩等环节而未到达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须在半年后至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通过论文检测、评审和答辩,经延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章激励与淘汰机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不断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工作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5.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实践环节的。
7.明显表现出研究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
8.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课程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予以退学:
1. 所修课程累计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须随下一级重修,重修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2. 有一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经重修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3. 同一学期内,累计有两门课程首次考核均不合格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首次考核均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论文开题答辩结论为“不通过”,随下一级重新开题,结论仍为“不通过”。
2.论文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第四十条研究生出现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由培养单位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经2012年6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适用于2012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此前其他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