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延安大学关于加强创新教育的实施意见》(延大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大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全校学生和教师参加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面向大学生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是学生创新思维、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培养的平台。大学生学科竞赛一般分为校级学科竞赛、省级学科竞赛、国家级学科竞赛。
1.校级学科竞赛:指由学校教学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2.省级学科竞赛: 指由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或全国性)学科竞赛。
3.国家级学科竞赛:指由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 学校将参赛学生涉及不同学科专业、规模较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举办历史悠久的学科竞赛项目作为重点支持项目;将参赛学生学科专业较为单一、规模较小的学科竞赛项目作为一般支持项目。
新增支持项目须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四条 新增学科竞赛项目,学院须在接到竞赛组委会正式文件通知后一周内填写《延安大学新增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组长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学科竞赛的预审,竞赛日常组织管理,学科竞赛的检查、验收、评奖及表彰,学科竞赛的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和修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确认学校参与的学科竞赛项目,编制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
第七条 学科竞赛的承办单位在接到参赛通知后,须提出参赛方案及经费预算等,提交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的经费预算,作为学科竞赛活动相关费用的报销依据。
第三章 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学科竞赛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学院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参加或组织学科竞赛须提前填写《延安大学学科竞赛申请表》,经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学科竞赛,须指定专人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竞赛时间的选择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为原则。竞赛项目完成后,学院须向教务处提交竞赛项目总结。
第十条 校级学科竞赛的命题、考试、评审、评奖、保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须接受主办单位及学院、学生等各方面的监督。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一条 校级学科竞赛获奖名单须通过校园网、宣传板、公告栏等形式向全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下拨教务处,作为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的学科竞赛的业务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津贴、参赛期间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费用、获奖学生团体和教师的奖励等。
第十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性质,如需在赛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承办单位须提交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列出详实课时安排和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经学科竞赛办公室审核并报竞赛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按照每学时50元的标准支付指导教师培训费用,培训课时原则上不超过72学时(培训课时不计入工作量)。竞赛期间,根据学科竞赛的性质对指导教师予以适当补贴,在校内参加学科竞赛期间,指导教师每人每天补助40元,补助的发放原则上不超过5天;外出参加学科竞赛期间,按照教学出差标准对待。
第十四条 参加学校重点支持竞赛项目以及学校审批同意的外出参加其他学科竞赛的学生,予以生活补助。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等重点支持竞赛项目的培训,并入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者,每人发放100元培训用餐补助;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竞赛地点在校内的(大学生英语竞赛、数学竞赛、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等笔试性质的竞赛除外)参赛期间,学生每人每天补助20元餐费;学生外出参加竞赛期间,参赛学生每人每天补助30元餐费;学生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标准结算;竞赛学生的住宿费按照所属竞赛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执行,费用从竞赛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凡列入《延安大学学科竞赛项目表》的竞赛项目,竞赛经费、指导教师津贴等在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竞赛获奖学生,可申请学分奖励,具体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条例》(延大校办发[2010]8号)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重点支持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奖的个人或团队、优秀指导教师(教练组)、组织工作优秀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延安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重点支持项目奖励标准》(见附件3)执行;一般支持学科竞赛项目奖励标准按照《延安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一般支持项目奖励标准》(见附件4)执行。
第十九条 奖金发放由组织学院具体实施,奖金总额的20%可用于竞赛管理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艺术类竞赛参照本办法进行组织、管理、实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竞赛由校团委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意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延大校办发[2013]19号)即行废止,学校已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有关校领导。
延安大学教务处 2015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