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基本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学院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二、组织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由学院院长主持;讨论党务、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安全稳定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如有紧急情况,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采取表决方式形成,并得到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八条 学院应做好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和会务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记录可由学院党委秘书或行政秘书负责,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发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责任人,并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或组织部备案。
三、议事程序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党政主要领导对重大问题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可上会讨论。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向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或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学院其他内设机构,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征得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将会议议题、议程、要求等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待后再议或请示学校后再定。
四、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以及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研究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以及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研究本单位权限内的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调配、干部考核管理、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等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研究确定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人选、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第二十一条 研究处理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第二十二条 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五、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二十四条 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遇特殊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有保密要求的议题时,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六、督办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内容,确定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凡学院重大问题,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反馈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工作考核内容。学院领导班子应认真开展年度自查,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