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教学事故和差错,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对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视性质和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上课时对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玩手机、聊天、睡觉等)置若罔闻,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3.上课接打电话或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4.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5.实验课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教学;
6.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者或敷衍了事者;
7.命题出现错误或试题印制质量差,影响学生考试;
8、监考迟到、早退者;
9.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在考试中聊天、看书报、接打电话、吸烟等,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
10.不按规定保存试卷,造成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问时不能正常查证或学生毕业后一年内试卷无法查证;
11.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写学生成绩单、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或漏报、错报学生成绩;
12.教学管理人员接到调(停)课通知后,未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13.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填写教学任务书时不按要求(包括缺少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内容填写不详实、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造成教学工作量统计不实;
14.教学设施管理人员因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者。
第五条 几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
2.酒后上课失态,造成不良影响;
3.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做好考试准备工作,严重影响正常考试;
4.监考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对违纪或作弊学生隐瞒不报;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擅自离开考场或串场。
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他人顶替上课者(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教学实践除外)。
第六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宣扬或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等;
2.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讲义、复习资料者;
3.旷教、监考缺席;
4.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更改学生答卷,影响公正、公平评分;
5.阅卷后或成绩登录时,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减分;
6.命题、印刷试卷和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泄漏考题;
7.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教师在各类教学活动(实习、见习、实验、技能课等)中,因组织不当造成事故者;
8.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者;
9.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各相关学院(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一个月的绩效工资的基础部分(从事故认定下一个月开始执行,下同)。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的基础部分。在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年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基础部分(按月扣发不足一年的剩余部分在年终绩效分配时一次扣清),下年不予聘任。
第十条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各类评优和评奖;严重教学事故以上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全校师生员工均有权向学院、教务处或校领导反映教学事故,各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必须认真受理,并须向反映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检委、教务处、人事处、评估处、工会及相关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教学事故认定领导小组提出复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