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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延安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2014年05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延安大学“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和《延安大学关于加强创新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科竞赛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在紧密结合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竞赛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活动。通过竞赛来增强学生的协作精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课程改革,引导教师在教学改革中注重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为规范学科竞赛教学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按照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和竞赛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学会组织的学科竞赛和政府机关组织的学科竞赛3个类别。  

1.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指由学校教学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2.学会组织的学科竞赛: 指由省级、国家级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组织的全省性、跨省区或全国性的学科竞赛。  

3.政府机关组织的学科竞赛:指由省上、国家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跨省区或全国性的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校重点支持政府机关组织的学科竞赛;同时,学校也鼓励各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校内学科竞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学科竞赛的审批、学生的组织管理、竞赛的保障等工作。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负责竞赛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工作职责为:转发或制定竞赛规程、确定竞赛规模和时间;负责与竞赛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负责学科竞赛的检查,验收、评奖及表彰;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经费等工作。  

第六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组队参赛。  

第七条 学科竞赛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学院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组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须于竞赛前填写《延安大学学科竞赛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经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表中应对竞赛经费做出科学、合理的预算,竞赛结束后,竞赛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报告所列开支项目汇总经费,经组织单位负责人确认,学科竞赛办公室审核并报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事宜。超出预算部分,费用由竞赛组织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各学院或部门可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学科竞赛,承办的学院或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竞赛时间的选择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为原则。  

第九条 校内学科竞赛的命题、考试、评审、评奖、保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接受主办单位及学院、学生等各方面的监督。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异议期制度,异议由各学科竞赛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校内学科竞赛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一周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竞赛工作小组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目的专项经费用于学科竞赛,经费由学科竞赛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支持学校批准参加、组织的学科竞赛。费用列支项目为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讲课(讲座)培训费、外聘专家报告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适当的补贴和带队教师、巡视员的交通差旅费,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的奖励费等。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竞赛性质,如需在赛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承办单位须提交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列出详实课时安排和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经学科竞赛办公室审核并报竞赛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按照毎学时50元的标准支付指导教师培训费用,培训课时原则上不超过72学时。竞赛期间,根据学科竞赛的性质可对指导教师予以适当补贴,在校内参加学科竞赛期间,指导教师每人每天补助40元,补助的发放原则上不超过5天;外出参加学科竞赛期间,按照教学出差标准对待。  

第十三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培训,每人每天发放10元误餐营养补贴。学生在校内参加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以最高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予以补助,用于学生的误餐营养补贴;学生外出参加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以最高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予以补助(按照竞赛文件要求缴纳会务费的,不予补助),用于学生的误餐营养补贴;学生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标准结算;竞赛学生的住宿费按照所属竞赛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执行,费用从竞赛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后,可申请学分奖励,具体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学分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鉴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大学生运动会等竞赛中获奖的团队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印发表彰文件,发放奖金,奖励标准按照附件3的标准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由参赛单位和组织单位自行表彰。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体育类和艺术类竞赛参照本办法进行组织、管理、实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由校团委、就业培训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欢迎企业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十九条 原《延安大学体育竞赛及补助标准暂行规定(修订稿)》(延大发[2009]62号)、《延安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延大校办发[2012]4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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