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
7.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综合素质表现优秀,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按照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名额,结合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专业特点等因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名额下达至各二级学院。
2.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上报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3.学院初评。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4.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汇总,报经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议通过,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5.上报材料。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批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所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取其它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它荣誉奖励。
第九条 各学院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延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