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人数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年下达预算金额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按照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名额,结合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专业特点等因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名额下达至各二级学院。
2.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进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上报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3.学院初评。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4.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汇总,报经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议通过,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5.上报材料。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批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所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优秀学生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学校其它奖学金及荣誉奖励。
第九条 各学院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延安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