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性质及原则
(一)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无经济来源的学生予以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的一项校内资助措施。是社会主义办学优越性的体现,是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成绩合格(无挂科),道德品质优良,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符合《延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三)学校原则上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对于有条件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孤儿;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残疾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家居农村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有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灾祸等;
(五)在校平均月生活费(包括各种奖助学金和补贴)已低于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额度及标准
(一)全部减免:烈士子女、无亲友资助的孤儿通过认定审核可免交当年全部学费。
(二)部分减免: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其他困难学生,学校根据其家庭实际、已获资助及在校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过认定审核,可减免当年部分学费。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学费减免工作于每年六月份集中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延安大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提供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县(区)、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学生本人相关家庭经济情况真实证明;烈士子女、孤儿须同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二)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通过调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状况、已获资助情况、日常消费及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减免学费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减免学费具体意见,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定后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备案报财务处执行资助。
第五条 学校各级组织在学费减免评审过程中要加强领导,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六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其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获助后学习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学费减免资格。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学期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学校及学院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