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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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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16

 

发文字号:延大校办发〔展2009〕41号   发文单位:后勤管理处   发文时间:2009年9月16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和《延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方便广大学生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特制订《延安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每位学生,并组织学生填写参保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后勤处公疗计生管理科。

    附件:

    1、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2、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续)保汇总表

 

                                      延 安 大 学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延安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一、参保范围

    凡我校在延安市行政区域就读的在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应用技术学院高职全日制学生,均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二、参保时间

    以学年为参保年度。参保时间和期限为每年的9月20日至次年的9月19日。

    三、参保筹资标准

    1、我校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40元。

    2、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学生须持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原件和所在院系证明,经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予以免缴参保费用。

    四、参保登记和缴费办法

    1、根据《延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我校大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各学院相应的以学院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2、各学院于每年的9月16日前准确核对学生人数,精确填报《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和《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续)保汇总表》,并经教务处加盖公章,确认学生人数后,报送后勤处公疗计生科审核(附电子版,电子邮箱:hezhizhang2000@sohu.com)。同时,按每个学生每年缴纳10元医保费的标准,统一收取后,上交财务处。

    3、财务处于每年的9月18日前将各学院缴纳的学生医保费汇入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后勤处公疗计生科负责报送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

    五、就医与报销结算办法

    1、参保大学生如因病需要住院的,应在延安市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住院治疗的医院的医疗保险经办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然后到住院科室治疗。

    延安市内的定点医院有:延大附院、延安市医院、延安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宝塔区医院、运司职工医院、慈善医院,以及各县的县医院等。

    2、参保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在居住地或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须在入院后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0911-2316594)备案。出院后凭学生证、身份证、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学校介绍信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延安市就诊的三级医院(延大附院、延安市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医院医保科审核登记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重、危、急症患者,可先转诊转院,入院后由其亲友或老师在72小时内补齐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大学生办理休学或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续保后,享受相应待遇。

    5、参保大学生因急诊、紧急抢救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入院后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未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参保大学生因患特殊病种在门诊治疗的手续办理:

    参保大学生因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在门诊治疗的,须由本人或亲属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办理特检特治手续,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7、参保大学生在延安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①医保网络运行前,参保大学生在市内定点医院出院后,持学生证、身份证、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以及就医医院医保科的介绍信等资料到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②医保网络运行后,参保大学生与就医的定点医院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即参保大学生就医时所发生医疗费,按规定可以报销的,由定点医院记账,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大学生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就医医院。

    六、参保大学生的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基本医疗待遇、相关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等相关问题依照《延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参保学生在休学、实习、假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须持其所在学院开具的介绍信和证明,经后勤处公疗计生科审核后,持相关住院资料送交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延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八、因刑事案件、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有特定责任人承担的意外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保报销范围。

    九、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不享受医保待遇。

    十、严禁冒名顶替、伪造涂改医疗证明、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参保资格和待遇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此项工作由延安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对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后勤处公疗计生科具体办理。

    十二、本暂行办法从2009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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