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方便离休人员的就诊就医,根据陕西省和延安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药店、医院:
我校全部离休人员门诊必须在校医院和我校附属医院就医,其他药店和医院发生的费用一律不报,如上述两所医院没有所需药品,可在附属医院公费医疗保险经办处办理外购手续,长期需要外购药品的可在附属医院公费医疗保险经办处登记备案,否则费用自理。
二、就医相关规定:
就医时携带离休人员专用医保证,到学校医疗定点机构就诊就医购药。门诊购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80元(单盒超过80元的药品除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的检查治疗,
个人自付10%,陕西省2005版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物自付10%,超出陕西省2005版药品目录外的药物一律不予报销。
三、自付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术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中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 按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矩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疗项目。
(五) 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教学、科研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 参加会议期间,由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4、 跨年度的医疗费;证、卡单据遗失、损坏和医疗帐号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5、 治疗期间发生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6、 由于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肇事、意外伤害、中毒、医疗事故、违法犯罪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7、 在非定点医院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急诊和急救除外)。
8、 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9、 国家、省和本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其它费用。
(六)、下列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报销。
1、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及腹腔镜手术。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单次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七)、下列各种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自付。
1、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 空调费、电视、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 膳食费。
5、 停尸费。
6、 文娱活动费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
四、报销的有关规定:
1、门诊费用:
每季度末20日前将门诊发票、处方交附属医院公费医疗保险经办处审核报销。
2、住院:
出院后带住院发票、每日清单、诊断证明、出院病理复印件、出院证、医保证到附属医院公费医疗保险经办处审核报销。
本规定根据陕西省及延安市相关政策调整后做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