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校办发〔2006〕69号 发文单位:教务处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0日
各学院、教学部、教学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考试行为,结合我校考试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延安大学考试管理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延安大学考试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风建设工作,强化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结合我校考试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应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期中、期末、重修等正常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试题命制
1、校级精品课程及其它有条件的公共课、专业课: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由教务处会同所在学院、教学部(中心)任课教师在考试一周前从题库抽取试题。
2、其它公共课: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命题。
3、各学院专业课:由主讲教师命题,有条件的可由教研室组织命题。
第四条 命题要求
1、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要与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目标相符合。
2、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3、要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80%左右的题目属基本要求,20%左右的题目属综合性、思考性、有一定难度的题目。
4、期末考试的内容须涵盖学期课程的全部主体内容,包括中期考核以前的教学内容。
5、要反映重视学生创造思维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方面的内容,并有一定提高性、开放性的题目,试题内容和形式都不应陈旧老套。
6、题量按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完成(一般为120分钟)为基准,卷面分一律采用百分制。
7、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辨析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
8、每科均须命制难易程度、内容覆盖面相当的两套试题(A、B卷),并分别制定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或参考答案(主观性试题)。各题之间要相对独立,不能互给提示。
第五条 试题打印
1、试题打印稿需在“延安大学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自行下载“延安大学试题专用纸”首页和附页,阅读有关注意事项后,在试题模版上录入。
2、考试科目必须为课程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统一按“三号黑体”填写,个别课名较长的字号可根据填写位置确定,字体为“黑体”。
3、试题内容的字号和字体为: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小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加黑;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4、试题统一打印在A3纸上。
第六条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打印
1、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须在“延安大学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自行下载“延安大学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模版,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后录入内容。
2、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字号和字体为:中文字体统一采用宋体,英文采用“Times New Roman”。标题一律采用五号宋体加黑,答案内容中文采用五号宋体,英文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
3、答案一律打印在A3纸上,连同试题一起进行审批。
第七条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手写稿
试题命制原则上要求统一用计算机打印。确有困难只能手写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必须用试题专用纸命制。学院教务员于18周之前到教务处统一领取“延安大学试题专用纸”,交命题教师使用。
2、手写试题一律采用黑色碳素水钢笔或中性签字笔书写,字迹须清晰、工整,不得超出限定框外,保持整套试题整洁大方。
3、考试方式、试题类型等要求均严格按照试题电子模版的要求进行。
4、试题除填空、选择题外,其余试题不留空格,学生在试题附纸上答题。
5、整套试题原则上控制在两页内,部分课程如需增加页码时,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
第三章 试题审批
第八条 试题经打印或书写后,由任课教师如实填写“延安大学试题审批单”(一式两份),先交由所属教研室审核,教研室要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所使用的教材及授课班级的实际情况,由教研室主任签注可否使用意见,并签名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第九条 学院审批试题须以主管教学的院长签注的意见为准,独立设置的教学单位须由主管教学的主任审定,其他人员不能代理签字。如教学院长或教学主任外出,则由院长(主任)或教学秘书代理审阅试题,在主管领导签字处加盖教学院长私章。
第十条 试题经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教学主任)审批后,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将两套试题连同试题审批单一起报教务处审批印制,教务处随机抽取任意一套作为考试题,按审批单要求安排文印中心印制。审批单经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教务处,另一份审批单连同备用题及两套参考答案一并交回学院或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处,由教学秘书存放于学院专用试题柜保管,以备阅卷和启用备用试题时使用。
第十一条 试题审批、报送应尽量减少环节,不允许与试题无关人员转交、转批试题,确保试题的保密性。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发生泄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单的诸项内容如试题考场分装、附纸张数、班级、考试人数、考试时间等信息必须用碳素笔如实准确填写,对试题印制有特殊要求或特别说明者,须在学院审批意见栏内注明。
第十三条 试题须在考试前三天审批、报送,在安排印刷后三天内到教务处领取,以免延误考试。试题由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统一领回后,在开考前交给监考教师。
第十四条 如命题教师为教研室负责人或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其试卷的审批程序仍参照以上办法执行,“教研室主任签名”和“主管院长签名”一栏应由其他负责人和院(部、中心)领导签名。
第十五条 教研室负责人和学院(部、中心)领导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第十六条 凡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从试卷(题)库抽取的试卷,由开课单位填写试题审批单,并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七条 试题领取和交接:公共课试题在开课单位指定地点领取,专业课试题在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试题领取和交接均应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每学期统一考试前,各学院必须及时编制好考试安排表,将考试时间、班级、课程、人数、地点、监考教师、巡考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准确反映出来,经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印、备案。考试安排确定后,不允许私自更改调换。确有特殊原因需作调整时,须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变更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委派,每个考场保证两名监考教师(阶梯教室等大教室考试,监考教师人数应相应增加)。监考教师一经抽定,不允许随意调换,确有必要调换者,需经教学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在开考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清除黑板上的所有字迹。
2、清理考场,保持考场桌兜、桌面干净,桌椅摆放整齐。
3、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考生照片,核实考生身份和考试资格。
4、按规定要求安排好考生座位,确保考生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适当距离,并在桌面右上方放置考试证件。
5、集中存放考生带入的所有物品。
6、宣布考试纪律,对考生进行必要的考前考风教育。
7、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明确证实试卷在开考前未被拆封,并在开考前五分钟当众打开试卷,进行分发。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当学生对试题印刷字迹不清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先予以警告,警告无效时,再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要重视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教务处认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监考教师要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准确记载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考场记录等情况。每份考场记录单均须有两名监考教师签名,大考场多名教师监考,则必须人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试卷按考生学号尾号由小到大排序整理,并清点试卷份数后,交学院或教学单位负责人员验收,接交过程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原则上均实行定点集体流水评阅,不得由任课教师带回家里(宿舍)评阅。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须严格按照命题教师给出的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评定,不得擅自更改评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阅试卷各小题时,须统一在该试题右端给出负值分数(即扣分),各小题得分汇总后在试题大标题左端“得分”栏给出正值分数,各大题得分必须依次抄写在试题首页的分数汇总栏,并给出总得分。所有分数必须计算准确,不出差错。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均须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中性笔评判,决不允许用黑色、蓝色等非红色笔评阅。
第二十九条 各阅卷教师须在试卷首页签字栏处签名,以备试卷查阅。如试卷由多人流水作业评阅,则评阅者应在各自承担的评阅大题下签名处签全名;如整套试卷系一人评阅,则只需在每份试卷首页签字栏签写阅卷者全名即可。不允许用拼音、数字或姓氏等简称代替全名。
第三十条 所有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评阅完毕,并按要求录入和报送成绩。
第六章 成绩评定、录入和报送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由平时、期中、实验和期末考核四部分组成,平时和期末为必填内容,实验和期中成绩可根据课程考核实际情况确定。
1、平时成绩由各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上课考勤、平时作业、课堂提问、讨论等情况综合评定给出,一般占总成绩的10%。
2、期中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中期考试、考查的试卷评定得出,全卷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卷面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70%。
3、如该课程不安排中期考试,则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80%。
4、实践操作要求高或实验占该课程比重较大的课程,依据课程情况,经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后,除平时成绩10—20%外,实践或实验考核成绩可占剩余成绩的40%;笔试成绩占剩余成绩的60%;个别实践或实验较强的课程,考试成绩的比例分配如有特别区分,经开课单位申请、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5、学生总成绩的登记报送要登记原始分,按平时、中期、实验和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折算后综合给出。
6、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或实践类课程,须按独立开设的一门课程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7、部分实行奖励和扣罚分数的课程,须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对应奖励或应扣罚分数的,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同时附在成绩登记表后用以佐证说明。成绩经扣罚后不能得出负分。
8、各科成绩的评定原则应与课程教学大纲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延安大学xxx学年xxx学期学生成绩登记表”是课程考核成绩存档的唯一依据,此表经任课教师或教学单位按照“延安大学现代教学管理系统”要求详实填写后,从系统内自动生成并进行打印。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一份按评建办要求装订在试卷永久性档案内。
第三十三条 成绩录入
1、任课教师依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自行登陆“延安大学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提示和要求录入相应课程成绩,经检查无误后,确认提交。经提交后,不能再作修改。如属录入错误,须填写“成绩更正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持更正表到教务处予以更正。
2、成绩录入时,请在系统内填写平时、期中、实验和期末的原始成绩,并在比率设置栏填写所占总成绩的比例,经确定后,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并存入学籍库。
3、没有条件进行计算机录入的教师,可将填写后的成绩单交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组织教务员或其他人员统一录入。
第三十四条 成绩发布
1、“延安大学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为全校考试成绩发布的唯一平台,任课教师、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向学生公布考试、考查成绩。
2、学生可以自己的用户名登录“延安大学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评教后,查看相应课程成绩。
第七章 试卷分析
第三十五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要依据考试的原始成绩进行试卷分析。
第三十六条 “延安大学试卷分析报告”须在课程成绩录入后,从系统中得出有关详细的成绩分析数据,包括各分数段的学生人数、平均成绩、标准差和成绩分析柱状图等,按提示打印出分析报告后完善其他文字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试题情况分析
1、要用简要文字分析试题内容涉及教材的覆盖率。
2、用文字表述本卷采用了哪几种题型以及各种题型所占比例。
3、本套试题的难易程度分析。
4、本套试题的特点。
5、试题结构分析:各知识点或章节内容在本套试题中的组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试分析
1、学生答题情况分析:要根据阅卷情况分析学生主要的失分点,分析原因,发现薄弱环节。
2、试卷批阅分析:对试卷整体评阅情况、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把握情况进行分析。
第三十九条 今后的建议及设想
1、要针对试题命制内容、试题结构、学生成绩、学生答题情况等综合分析后,写出在今后的课堂教学、试题命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在教改方面提出一些切合实际的改进措施。
2、 此部分内容不能千篇一律,更不能脱离实际空发议论。
第四十条 公共课和多个班级合上课程试卷分析报告,须按考核教学班单独进行分析。
第四十一条 “延安大学试卷分析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归档,一份存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八章 试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试卷保存的范围
试卷保存的范围包括正常通过笔试进行的考试、考查课程的试卷。重修试卷、外校借读生试卷、插班学习的成教生、进修生试卷单独归档,不列入试卷分析范围。重修生、借读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学籍库,成教生、进修生成绩由学院单独保存,不进入学籍库。
第四十三条 试卷归档的方式
1、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统一保存。
2、试卷在评阅记分后应由任课教师(教研室)及时移交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处存档,学院造册登记。
3、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分教学班进行保存,学院应组织有关人员或教师在本学期结束后三周内整理完试卷,集中保存于学院教学档案室。
4、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按教学班分装试卷,并按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
5、试卷实行盒装保存,不统一装订。试卷盒内所装材料为:
(1)永久性教学档案:依次为延安大学试卷封皮、卷内目录、试题审批单、考场记录单、试题原件、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考查成绩表、延安大学考试成绩分析报告。
(2)长期性档案:即按所附成绩表的学生顺序由小到大排列的试卷。(学生毕业三年后可销毁)
第四十四条 试卷检查
1、教学单位要组织对已经归档的试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出现试题漏改、标准把握不一致、成绩统计错误、归档不合要求等严重问题,视情节扣发事故责任人年终津贴,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属重大教学事故者,报请学校研究处理。
2、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每一套试题、每一份试卷规范准确,不出任何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经2006年12月24日教务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从2006年12月25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 此前有关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冲突者,以此规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