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6〕86号 发文单位:教务处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27日
各学院、有关单位:
现将《延安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延安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教育工作,鼓励广大学生提早参与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创业和团队合作精神,不断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使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训练计划”英文名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Training Program,缩写为STITP。
第二条 组织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的目的
一、给本科生提供科技创新训练机会,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使学生接触和了解学科的前沿,明晰学科的发展动态;
三、培养和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精神,科研创新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培养和提高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和交流表达能力;
五、加强产学研紧密结合,鼓励早出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STITP领导小组,作为全校STITP工作的管理机构。校STITP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教务处、团委、科技处和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STITP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STITP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校STITP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STITP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订STITP工作章程、工作流程和各类通知等;
二、制定STITP的年度项目计划及经费计划;
三、对院(系)上报的STITP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公布;
四、组织校级STITP项目的结题、答辩工作;
五、对STITP项目进行总结、汇编STITP项目研究成果与推广。
第七条 院(系)STITP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校STITP的工作章程及工作流程,制订院(系)STITP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院(系)STITP的宣传、立项,组织专家对立项课题评审、中期检查、经费管理等工作;
三、为本院(系)立项的STITP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场地支持;
四、将STITP项目的立项书,报校STITP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五、负责STITP项目成果的收集、整理、保存;
六、对院系(系)STITP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报校STITP领导小组。
第八条 STITP项目立项申请人(学生)职责
一、填报STITP项目申请书、立项书;
二、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确定参加STITP项目的学生或聘请指导教师;
三、负责具体实施STITP项目的全过程,一旦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或中途终止项目,须由项目立项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由院(系)STITP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接受院(系)的STITP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填写结题表;
五、负责经费的使用,被批准中途终止的项目,用项目资助经费所购置的资料、元器件等须全部上交学院。
第九条 参与指导STITP项目的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学生填写STITP项目申请书、立项书;
二、提供和支持学生完成STITP项目所需的实验室、仪器、材料、和资料等;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学生完成STITP项目;
四、指导学生参加结题、答辩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推广;
第四章 项目来源与申请立项
第十条 教师结合当前从事的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考虑到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从中抽取产生STITP项目;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与兴趣,结合所在专业培养目标,自定STITP项目。
第五章 项目周期与项目鉴定
第十二条 凡我校本科生在校四年中,均可申请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时间可根据实际,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商定。获准立项后,在毕业前必须完成立项课题。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结题时,学生须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参加项目鉴定。学术论文必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获得专利必须提供相关证书;为企事业、政府机关进行咨询、科技服务而形成的调查报告、方案、规划、设计,必须由县级以上单位提供鉴定书。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参与STITP计划各项活动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学生记创新学分;对在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指导教师及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记载创新学分的标准按《延安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第十条“创新与特殊才艺奖励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STITP立项的项目给予经费资助,经费资助额度为500-1000元人民币,由创新教育经费中划拨。
第十七条 STITP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按项目进度组织实施,实行专款专用,立项人负责制。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STITP成果所有者为延安大学。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