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发〔2006〕64号 发文单位:学生处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0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延安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延安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机构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分为学校、学院、班级三个层次。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宣传部部长、校团委书记、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实施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延安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办公室设在教育科学学院;各院成立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专、兼职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班由班主任牵头,设立心理健康委员男、女各一名,和其他学生干部一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设专、兼职岗位8至10个。
第三章辅导人员
第四条 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由专、兼职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
(一)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二)校医院有关医生;
(三)专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其他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从事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的任职条件。专职人员的聘用资格是:具有心理辅导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心理辅导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
兼职人员的聘用资格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教师,从事学生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具有心理辅导的基本知识,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兼职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要切实加强专、兼职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派出去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辅导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每周个别咨询、电话咨询、通信咨询、网络咨询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天,每学期讲座不少于十场、小组辅导不少于四期,此外,根据需要还要承担心理辅导公选课。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工作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二)帮助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十条 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学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途径,使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四)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十一条 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学期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专、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宣传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六)对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咨询和必要的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进一步的干预或治疗。
(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八)指导、帮助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协会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自助活动。
第十二条 院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院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员开展工作;
(三)在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指导下,对本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做好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健康辅导活动,对于典型个案及时向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上报;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六)完成学校心理健康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班级心理健康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校、院关于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安排,做好本班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经常深入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上报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机构;
(三)组织学生参加校、院开展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四)完成校、院心理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活动形式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原则及要求:
科学准确地把握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一)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在思想教育、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地安排有关心理健康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二)强化全体教职员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使命感。教师要自觉履行教育法、教师法及我校教书育人条例规定的教书育人职责,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中去,既教书,又育人。班主任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校医院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优势,结合医疗工作,面向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三)要采取个别咨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并通过开设第二课堂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心理辅导人员开展工作应遵循如下准则;
(一)心理咨询员要始终坚持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宗旨:保密、科学、平等、热心。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对来访同学的谈话给予保密,求询同学的名誉和隐私权将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证;心理咨询员应使用严格遵循行业标准的心理咨询方式,杜绝类似于朋友之间推心置腹的谈话或是亲人的肺腑之言;心理咨询员不应对来访同学进行价值干预,更不应该以权威长者的身份对来访者指手画脚,而是以平等、真诚的态度与来访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使来访者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二)心理咨询工作者,要严格把握心理咨询过程中的双向性、多端性、社会性、渐进性的特点,科学组织心理咨询的过程及其环节。
(三)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根据心理咨询的需要,在实施心理测试时,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掺杂在工作之中,不发表针对来访者或第三者的评价性语言,不代当事人作出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六)在心理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工作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心理咨询专业知识技能为依托,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方法。
(八)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九)心理咨询员应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波动状态时或有重大创伤性事件发生时,要暂停接待来访者。
(十)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者收取费用。
(十一)所有心理咨询工作者必须严格守时,按时到岗。凡因事不能到岗者,应提前向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求询者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询者应是出于自愿、主动接受咨询;
(二)求询者应积极配合辅导人员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辅导效果;
(三)个别辅导,每人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非辅导时间,一般不接受求询者来访。
(四)辅导过程中一般不更换辅导员,特殊情况下须经协商同意后方可转介。
第十八条 心理测验的要求:
(一)心理测验是心理辅导的辅助阶段,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辅导员施测;
(二)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
(三)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对档案的要求:
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每学年初,要对新生设立健全的心理档案。心理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兴趣爱好、心理健康测量结果、个人性格分析等。档案要实行专人、分档管理,并确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心理档案只能作为辅导人员开展辅导服务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特殊情况若确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并隐去全部可辨认的来访者的信息。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条 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活动、普查建档、业务培训、专家讲座、考核奖励以及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院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