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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组织学习《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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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14

发文字号:延大教发〔2006〕46号  发文单位:教务处 发文时间:2006年9月13日


各学院、教学部、教学中心:

《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已整整一年。《规定》对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等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延安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其他本科院校的经验,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并依据原《规定》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意见已提交2006年教学管理工作会议审议,并报经校务会审定同意,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延大发[2006]57号)。

修订后的《规定》,仍突出了“以学生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遵循了“深化学分制改革,注重本科生培养质量”的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订:

1、取消了原《规定》中的补缓考、留降级制度,确定了课程考核不及格均须重修的制度。《规定》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要求者,应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或教务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可正常毕业。

2、加大了对学生考试作弊的查处力度。针对我校考试中违纪作弊屡禁不止的现象,学校研究决定对考试作弊学生按退学试读处理。在《规定》和《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中规定:“学生在课程考试时有作弊行为,并经核实认定,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退学试读处理”。“违纪作弊课程的重修应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及开课单位组织实施”。“对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加强对学生修读学分的管理,加大对学期内未完成学习任务学生的学籍处理。《规定》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学生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学期成绩单;连续两学期未取得10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在试读期间有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含重修课程)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严格执行毕(结)业审核制度,确保毕业生教育质量。学分制的进一步推行,将改变原有以班级授课整齐划一的教学模式,学生修读课程有较大的灵活性,学分修读也将出现一定的差异。因此,《规定》对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学位授予工作以及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本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对已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10学分以内者,准许学生申请结业”。“超过规定学习期限的按结业处理”。“办理结业的学生,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5、严格学位授予审核制度,规范学位课程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学位课程修读及格后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获得学士学位还须全部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即按百分制计算,70分以上(含70分)。在《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又增加了“做退学试读处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款。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我校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为切实加强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学校将配合2006级新生入学教育工作,于近日组织摸底测试。望各学院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板、板报、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各年级学生认真学习,确保我校学生深刻领会管理规定,圆满完成大学学业。同时,对《规定》等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还需做进一步修订的意见及时反馈各有关部门,以便后续修订完善。

特此通知。                   

 

 

 

教  务  处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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