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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师范专业实习基地评估检查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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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16

 

发文字号:延大教发〔2006〕27号发文单位:教务处发文时间:2006年6月12日


 

各学院:

现将《延安大学师范专业实习基地评估检查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延安大学师范专业实习基地评估检查暂行条例

 

教学基地建设工作是高等学校保证人才保证培养规格,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为进一步搞好我校师范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估检查范围

我校各类师范专业教学实习基地

二、评估检查的原则和内容

评估检查的原则是“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贵在落实”。

评估检查的内容为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基地现有规模、经费投入使用,设施设备的添置及利用、教师(本校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开展实践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绩效等情况。

三、评估检查方式

评估检查采取学院自评与专家抽查相结合,调查研究与交流经验相结合。

各学院须对照《延安大学师范专业实习基地评估指标评分表》(试行),全面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评估进程中,各学院须总结基地建设经验,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确定工作规划及思路。

四、评估检查时间

评估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为检查当年的确11月份。

五、评估检查结果处理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评估结果由学校发文通报

评估检查为优秀、良好的教学基地,分别给以表彰并予以经费支持;评估检查为不合格的教学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无改观,学校将暂停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拨付。

六、专家组及工作人员

评估检查当年由教务处随机抽调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

本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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