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毕业生(学位获得者)补办毕业(学位)证明书工作,更好地为校友提供服务,根据《关于办理高等教育学历毕业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生办〔2016〕6号)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办理学位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学位办〔2018〕14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普通全日制毕业证书的本专科毕业生;取得我校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毕业证书的硕士研究生;获得我校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的学位获得者。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是已取得我校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取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者不允许申请补办。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被有关部门或个人保管(留存或扣押)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的,不允许申请补办证明书。
第五条 毕业生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填写《延安大学补办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有毕业注册数据的,提供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下载);毕业年份较早,在学信网无毕业数据的,提供招生录取名册(在学校档案馆复印,有申请人姓名页,复印一张加盖档案馆公章)和毕业生登记名册(在学校档案馆复印,有申请人姓名和毕业证书编号页,复印一张加盖档案馆公章);
4.补办毕业(学位)证明书免责声明;
5.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2吋照片2张;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学位获得者申请补办学位证明书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填写《延安大学补办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有学位注册数据的,提供本人获得学位查询页面截图(学位查询网站查询并截图);获学位年份较早,在教育部学位查询网站无学位注册数据的,提供学位授予信息登记表(在学校档案馆复印,有申请人姓名和学位证书编号页,复印一张加盖档案馆公章);
4.补办毕业(学位)证明书免责声明;
5.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2吋照片2张;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补办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毕业证明书和硕士学位证明书的,申请材料交由研究生处审核;申请补办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明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的,申请材料交由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安排专人受理补办毕业(学位)证明书,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原因。
第三章 补办流程
第九条 研究生处和教务处负责受理补办毕业(学位)证明书的工作人员要对证书持有人当年的招生录取手续的合法性、在校学习经历的真实性以及毕业验印(学位获取)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1991年(含)后毕业的高等教育学历还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查询到方可承认。
2008年9月1日后获得的学位还应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可查询到方可承认。
第十条 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由本单位负责学籍学位管理工作领导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的,由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注“同意办理”意见。有异议的,退回申请人补充材料或终止办理。
第十一条 复审通过的,由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明书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证明书制作完成后,按照用印程序审批用印。由学校现任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具名签发,盖学校印章和钢印。
第十三条 补办的毕业证明书应及时在学信平台“学历证明书”栏目进行准确标注。补办的学位证明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四条 原由我校委托其他单位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应向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补办学位证明书,原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为申请人补办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证明书管理
第十五条 毕业证明书内芯由学校根据每年补办毕业证明书实际情况,统一到陕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每年12月31日前将补办毕业证明书情况以电子表格以及纸质版(盖章)形式报陕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学位证明书内芯由学校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设计和印制,在名称中应明确注明“学位证明书”相关字样,在内容中应明确注明“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
第十六条 毕业证明书上填写的信息应保持与原毕业证书信息一致,完整填写,不得空缺和随意更改内容。
学位证明书内容应与原学位证书内容相同,还应注明原学位证书日期和证书编号,完整填写,不得空缺和随意更改内容。
第十七条 毕业证明书编号由学校按照“院校代码(延安大学:10719)+学历类别(普通本专科填写1,研究生填写2)+补办年份+四位流水号码”进行编排。
学位证明书编号由学校按照“学位授予单位代码(延安大学:10719)+学位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补办年份+四位流水号码”进行编排。
第十八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内芯管理按毕业(学位)证书原件管理模式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不得为其办理毕业(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补办毕业证明书。教育部学信网可以查询到本人毕业信息,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原则上办理完成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毕业年份较早,在学信网无毕业数据,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原则上办理完成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补办学位证明书。2008年9月之后授予学位者,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原则上办理完成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2000年之后至2008年9月之前授予学位者,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原则上办理完成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2000年之前授予学位者,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原则上办理完成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如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工作人员出差等其他一些特殊的非人为原因,可酌情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十条 1991年(含)后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者,若毕业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不到的,需先按有关规定补登毕业信息,补登后方可办理毕业证明书。
2008年9月1日后获得学位证书者,若学位授予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不到的,需先按有关规定补登学位授予信息,补登后方可办理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毕业(学位)证明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者,交由公安机关侦办处理。取得的毕业(学位)证明书应追回、注销、销毁。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毕业(学位)证明书的,未严格审核材料办理毕业(学位)证明书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违反法律法规者,交由公安机关侦办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补办证明书导致的各类纠纷由申请者本人负责处理,与学校无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以新的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