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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19年05月09日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

(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

(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

(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 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者;

(二)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课程修读总学分或课程结构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做结业处理者;

(三) 不满足第五条中第三款的情形;

(四) 在校期间必修课考核累计有10门以上不及格者。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学生,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延安大学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签注意见,附有关证件、材料,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如具备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三、四项中的两项及其以上者,即使具备下列情况,也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审核时凡属同一件事例做出两项及其以上处理的,按最高处理确认一项。

(一)学生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省级及以上公务员,并取得由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或录用通知书者;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最新版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所等5家机构分别编辑的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或大学学报(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办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含增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并出版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者(论文字数:文科生不少于3000字,理工科生不少于2000字);

(三)由学校组织或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大奖赛、运动会等获得等级奖励者(不包括团体获奖)。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毕业年度的6月20日(冬季毕业生为12月20日)。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由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全部学业成绩、考勤情况、思想品德鉴定、受奖惩情况等有关材料,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对照,按“授予”和“不授予”两种表式分别填写名单,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评定,不授予名单中要注明不授予学位的具体原因,属于特殊情况的要另写专门报告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审查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并在学籍卡上标注“已授予××学士学位”及取得证书的注册编号,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学校学位评定工作会议后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递交教务处,教务处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研究通过,学校原有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条款若与本细则冲突,以此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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