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纪发〔2006〕2号 发文单位:纪委 发文时间:2006年4月21日
各院系、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有效运用各项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陕财政教[2003]13号)及延安大学《关于财务违纪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延大校办[2005]30号)等有关规定,校纪检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联合对各院系、各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及自有资金进行专项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刘庆利
成员:张威虎、常青、贺明生、刘艳妮、刘伟、李琴、雷凤梅
二、检查内容
各院系、各单位内部发生的财务收支及自有资金结余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06年4月25日—2006年5月25日 对各院系进行检查
2006年5月26日—2006年6月26日 对各单位进行检查
四、检查要求
1、各院系、各单位必须认真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对已发生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以及相关资料不得进行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
2、专项检查小组对各院系、各单位内部财务收支、自有资金的检查情况由审计处作出检查审计结论,对审计结论中问题严重的由纪检委、监察处作进一步调查。
3、各院系、各单位依据审计结论将滞留的自有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对不按检查要求履行工作任务的院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将按照延安大学《关于财务违纪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延大校办[2005]30号)进行处理。
纪检委 监察处 财务处 审计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