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延大纪发〔2006〕3号 发文单位:纪委 发文时间:2006年4月21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以及延安市纠风办《关于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拖欠公款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精神,结合《延安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延大校办发[2005]15号)文件有关规定,学校近期将对全校教职工所有暂借款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国家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拖欠公款相关规定,凡借款满6个月以上未还者,无论其金额大小,有何原因,一律视其为违纪。
二、教职工因单位公务及业务活动借款,按《延安大学借付款管理办法》规定超过还款期限或借款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至本通知发出15日内到校财务处办理清帐手续。因故不能清理的,须提出书面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纪检委、监察处。
三、未按通知规定时限及时清理借款且未报送有理有据的书面材料者,财务处将从下月起扣除借款人部分工资和岗位酬金,且造成的违纪后果责任自负。
四、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若传达不到位,所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纪检委 监察处 财务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