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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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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陈伯达 男(1904—1989),福建惠安人。早年曾就读于上海劳动大学。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任中共北平市委委员。同年去延安,担任毛泽东的政治秘书等职。曾任陕北公学教员。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1956年在中共八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在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1966年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1969年,在中共九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是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文化大革命”期间,任中央文革小组组长,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通过决议:永远开除陈伯达的党籍,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受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公开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88年10月刑满释放。1989年9月20日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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