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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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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20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具有原创性及创新性的特点,撰写高水平学位论文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第五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延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延安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等管理条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检测工作按培养单位集中进行,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在学位论文(毕业论文)评审开始前进行,具体检测时间根据学位(毕业)申请工作进行情况确定。逾期未参加检测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毕业)申请工作。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除研究生学院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需进行再检测的,所有学位论文只可进行一次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进行认定。为防止检测认定后又对学位论文进行大范围(特别是核心部分)修改的,研究生学院将在毕业论文答辩前进行随机抽检,抽检结果超过原检测结果比例的,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的比值为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学院可在规定比值范围内结合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情况或学科特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进行界定。     

第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分为以下类型:     

1. 修改后送审。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   

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修改后送审”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可办理学位论文送审手续。   

2. 推迟答辩。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提出学位申请或毕业申请。   

3.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特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性质恶劣。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1、“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至2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2、“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上至33%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3. 经初检文字复制比小于33%的学位论文全部列入答辩前的抽样检测范围,抽样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原则上应与初检电子版相同,并与纸质版进行比对,抽样检测不低于全部抽检论文的50%。凡抽检中文字复制比超过20%,以及在比对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学位论文,本次申请无效,须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4. 经初检文字复制比超过33%小于50%的学位论文应尽快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1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交二次检测(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该学位论文的评审由研究生处负责进行双盲评审,同时该学位论文须接受答辩前抽检;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本次申请无效,须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5. 经初检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学位论文应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大范围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交二次检测(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并接收各类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延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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