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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育人责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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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3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培养人才的根本任务,按照“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的要求,以“四个相统一”为根本遵循,加强研究生导师责任制,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导师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二条 导师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延安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模范遵守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四条 导师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立志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五条 导师要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六条 导师要坚持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的理念,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参与制定和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应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的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七条 导师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产出高质量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八条 导师要注重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九条 导师要加强研究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评定校、省、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奖励申报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对于履行导师责任制不到位,出现以下负面清单所列情况者,取消该导师所在院系当年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个人进行通报并给予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处理。

1.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红七条”的;

2.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政治问题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的;

3.向研究生发表不良言论、灌输错误思想的;

4.怂恿、煽动研究生违法乱纪、扰乱教学科研和社会秩序的;

5.未尽到教育、指导、引导等责任,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6.出现严重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7.处理研究生突发安全事件不积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能按规定足额发放助研津贴或存在套取科研经费情况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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