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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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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优秀人才和学科团队成长发展,加快培育国家级、省级“一流学科”,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引领带动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工作向“更有特色、更有水平”目标迈进,结合我校学科建设规划,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集中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包括学科带头人的选聘、考核等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科、科研、教学和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科研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处处长,各二级院系的院长(主任)及研究生处主管学科建设的副处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科建设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三条 我校学科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目标管理制,按照学科设置,坚持“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对跨院系、跨部门组建的学科,由学校确定牵头单位。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的期为3年,每3年重新考核、聘任一次。校内受聘人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调离学校,聘期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将解除聘任。

第二章 学科带头人的设置、选聘条件

第五条 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聘任一级学科带头人。二级学科学术带头人须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学科带头人不在一级学科内重复设置,学术骨干一般不得交叉。

校内专家应在确定好本学科各二级学科学术带头人、提出本学科建设整体方案的基础上,申请竞聘。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暂不设置学科带头人,由院长(或系主任)负责学科建设工作。

第六条 申报学科带头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创新、奉献精神和使命、大局意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学术品格,能够坚决执行学校学科建设的各项决策,积极完成本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

2.掌握国家学科建设政策,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熟悉最新学术动态。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管理能力和学术权威性,能够凝聚和团结学术骨干开展工作。

3.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副教授职称、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来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博士点培育学科带头人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为必备条件):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厅级科研项目2项。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理工类20万元以上。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C刊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应在本学科内遴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学科的带头人。面向校外聘任时,由院系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求提出拟聘人选,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聘任,确定学科带头人相应权责。若某学科没有聘任带头人,则该学科所在院长(系主任)为学科负责人且不享受学科带头人津贴,学科年度及聘期目标任务考核按照学科带头人考核任务执行。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校设置学科建设专项运行经费和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

2018年至2023年两个建设周期内,博士点培育一级学科下拨专项建设运行经费30万元/年,硕士一级学科15万元/年。学科建设专项运行经费从拟立项建设起按年度划拨,期间的单项追加经费实行“一事一议”、动态管理。

学科带头人享有对学科建设专项运行经费使用的审批权,依据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预算,承担相应责任。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发展实际,确定二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可以从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中划拨出20%经费作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劳务、奖励等激励费用。

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由学校单独划拨。按照其所属学科类别,不重复发放,其中,博士点培育一级学科带头人1万元/年,硕士一级学科带头人0.5万元/年。

第九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给予优先资助;对学科带头人在科研方面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予以优先支持,并积极提供条件,支持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职责

实行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集中领导、二级院系保障协调、学科带头人直接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要围绕院系整体发展和特色学科群的总体规划,制订好本一级学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团队的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科建设运行经费,处理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设依据。

十一 学科带头人重点负责所带领学科团队的建设工作。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订人才需求计划,提交院系讨论审定后实施。根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团队建设工作,形成学历、职称和学缘结构合理、体现学科发展特色方向的学术团队。要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状况,跟踪学术前沿,实现学科特色和优势的双重打造、有机结合,按照申博条件和“一流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形成若干个稳定的二级学科。根据学科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学科平台的建设。

十二 学科带头人负责规划本学科的科研工作。制定科研规划,明确科研任务,打造科研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筹措科研经费,推动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积极组织和推进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及报奖、专利申请及转化、横向联合、服务地方等。

十三 学科带头人要重视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同各院系主管院长一道,推进本学科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和培养模式改革等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

第五章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类考核,主要按照博士培育学科和其他硕士一级学科建设目标分类实施。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对学科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学科带头人聘期内,本学科要形成明确、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学科结构和组织形态更加合理。学科方向上要有相对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及学科团队。

总体目标要求是,到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束时,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达到B-;政治学学科达到C+;化学工程与技术、生态学、中国语言文学、基础医学等四个学科达到C。其他硕士一级学科要在现有学科评估基础上实现整体提升和较大突破,达到省内同类学科前列。

具体考核任务指标分别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颁布的相应博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授权点评估基本条件与要求执行。

考核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要坚持“校院(系)两级学科建设规划执行的有效度、学科建设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度和本院系教职工对学科建设成效的满意度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核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业绩及学科带头人带领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学科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校将对该学科全校通报,停发该学科下一年度的建设运行经费,限期整改;学科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校解除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聘任,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学科聘期考核任务未完成者,学校除取消下一轮学科带头人申报资格外,追回学科带头人和相关学术带头人聘期所有支持经费。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对于学科建设年度、聘期考核优秀的带头人予以专项奖励。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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