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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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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06

延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提供保障并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接受校内各单位(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审核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审核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条件,安排上岗,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六)检查指导学院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院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学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负责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他们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三)协助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指定专门人员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负责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勤工助学设备设施,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且不得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工作内容应注重培养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确保学生劳动安全。

(三)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核定发放和考核评价管理工作。

(四)不得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设岗原则:按需设岗、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学院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指导老师根据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安排做好日常考勤,并记录工作工时及学生表现。

第十九条  每月初将上一月勤工助学考勤结果及学生表现情况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勤结果将作为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学生表现情况便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用工期满时,用人单位指导老师认真填写《延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综合表现提出真实的评价意见。考核表作为学生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酬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延安市宝塔区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结合学生的考核结果,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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